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項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
  • 主要職責: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
  • 職責調整:新增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 內設機構:綜合處,金融處,企業處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新增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登記、託管職責。
(二)新增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二)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區金融運行情況,制定自治區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與政策建議。
(三)按照國家要求,負責對自治區和各地、州、市出資設立的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管理,控制風險,督促規範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
(四)負責自治區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對全區信用社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並通過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實現對全區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
(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六)負責地方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中央金融機構、各駐疆機構的業務聯繫和信息交流,建立區內各金融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七)負責研究提出自治區企業上市發展規劃,支持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發展的政策建議,做好後備上市企業的篩選、培育、服務和推薦工作,督促落實自治區促進上市公司發展有關政策,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有關問題。負責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登記、託管工作。承擔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金融辦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綜合性政務、事務;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機要、宣傳、信息、文印、印鑑、檔案、財務、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外事、接待、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金融處
協助國家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實施有效監管,防範化解農村信用社風險;協調和組織其他地方金融機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發展規劃;積極引進有實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研究制定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金融合作,建立聯動機制,抓好督查落實。
(三)企業處
負責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工作,指導自治區企業上市發展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有關重大資產重組、增發新股、發行債券等工作;負責自治區上市後備企業的遴選、培育和發展工作;負責對自治區金融投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配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地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負責與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業務聯繫與信息交流。
(四)保險處
負責全區保險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協助國家監管機構對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及各類保險機構的聯繫和溝通,協調解決保險機構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研究制定自治區保險業發展的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推動保險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引導、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服務支持力度;協助有關部門防範保險機構風險,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負責與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業務聯繫與信息交流。
(五)政策法規處
負責綜合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金融發展改革動向,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制定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的意見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大和政協代表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協助開展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全區農村信用工程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4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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