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 施行時間:自2006年1月1日起
  • 檔案號: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 發布時間:2005年11月11日
簡介,條例,

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條例

第一條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包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州、市(地級市、自治區直轄市)、地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簡稱州地級界線);州、市、地內縣(市、區)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簡稱縣級界線);縣(市、區、自治區直轄市)內鄉、鎮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簡稱鄉級界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的各項規定,採取各種形式開展行政區域界線宣傳教育,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行政區域界線。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應當堅持有利於統一管理、有利於維護穩定、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聯合檢查,共同管理。
第六條州地級界線、縣級界線、鄉級界線勘定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形式,及時予以公布。
第七條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或者標誌物實行分工管理,簽訂協定書。
第八條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標誌物發生損壞、移動或者其他變化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界樁損壞的,由管理責任方在毗鄰一方在場的情況下原地修復;不能在原地修復的,雙方協商另選地點埋設。界樁埋設地點確定後,雙方簽訂協定書,確定界樁埋設方案及相關費用承擔事項;
(二)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由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協商確定新的埋設地點。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發生變化的,管理責任方應當及時通知毗鄰的相關人民政府共同確定新的標誌物。
重新埋設界樁或者確定新的標誌物,應當保持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中確定的界線位置不變,並建立檔案,將有關檔案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界樁或者標誌物;不得擅自跨界設定與行政區域界線有關的牌匾、界石、路標等標誌。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組織一次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
州地級界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毗鄰州、市(地)人民政府聯合檢查;縣級界線由州、市(地)人民政府組織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檢查;鄉級界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毗鄰鄉、鎮人民政府聯合檢查。
聯合檢查的結果,由各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行政區域界線檔案,妥善保管勘定行政區域界線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並建立借閱和提供利用制度。
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應當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一致。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區域界線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更新機制,做好行政區域界線成果的信息化、社會化服務。
第十四條因行政區域界線地區的土地、草原、礦產、森林等資源的使用權引起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因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起的爭議,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報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界樁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應當支付修復界樁或者標誌物的費用,並由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跨界設定與行政區域界線有關的牌匾、界石、路標等標誌的,由標誌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移出或者拆除;拒不改正的,強行拆除,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或者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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