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住宅建設標準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住宅建設標準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6-08-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政辦[1996]136號
【發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1996-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住宅建設標準暫行規定
(1996年8月14日新政辦〔1996〕1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住宅建設標準的管理,保證住宅設計質量,提高住宅建設水平,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區各地、州、市、縣(市)鎮的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在新疆的中央直屬單位的住宅建設。各單位為職工購買商品房,也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住區環境應舒適,便於治安防範和噪聲綜合治理,有適宜的綠化和景觀,體現節能、節地、節材,保護生態等原則。
第四條住宅建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面積標準
第五條面積標準住宅建築面積分為四類:
一類住宅建築面積43-55平方米;
二類住宅建築面積60-70平方米;
三類住宅建築面積73-83平方米;
四類住宅建築面積88-98平方米。
(一)一、二類住宅適用於各類企業、事業及行政單位的一般職工;三類住宅適用於縣、處級幹部及相當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適用於廳級、地州級幹部及相當這一級的知識分子。
(二)前項之適用範圍,系指各級幹部、職工及知識分子在住房待遇上的最高限,不是各級幹部、職工和知識分子在住房分配上必須達到的標準。
(三)二類住宅建築面積標準,可作為一個單位(含廠礦企業)內的住宅面積平均控制指標,在不超過總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應設計和建造不同戶型的住宅,並以二類住宅為主,以滿足不同家庭的實際需要。
(四)中高層及高層住宅,因設電梯及公共走道,可在本條規定的面積標準基礎上每戶增加公用建築面積8-12平方米。所增加的面積,只能用於公用部分,不得用於擴大每戶住宅的建築面積。
(五)對酷熱、邊遠嚴寒地區(名單見附屬檔案一),每類住宅建築面積可增加5平方米。
(六)各類住宅建築面積標準按外牆厚為37厘米計。
第六條符合下述規定的陽台(包括凹陽台、挑陽台)、面積不計入各類住宅建築面積標準之內:
(一)每套住宅的陽台建築面積(水平投影面積):一類住宅不得超過5平方米,二類住宅不得超過6平方米,三、四類住宅不得超過8平方米。陽台均可做成單層封閉陽台。
(二)帶底層商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修下室和附屬輔助小房的各類住宅,陽台面積可適當增加,但每戶不得超過2平方米。有地下室或附屬輔助小房的各類住宅,不論地下室或小房面積大小,均不得增加陽台面積。
(三)陽台超過規定的面積,其超出部分,全部計入各類住宅建築面積標準之內;減少陽台面積,不得用來加大建築面積。
第七條住宅利用深基礎作半地下室(貯藏室),層高不大於2.2米,其面積不計入各類住宅建築面積標準之內。
第八條各類住宅的層高不得超過2.8米。降低層高,不得增加建築面積。
第三章 設備與設施標準
第九條戶內基本設施標準的規定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條住宅分戶門、底層住宅的外門窗以及開向公共走道的窗和其他易經攀緣入室部位應有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屋面檢修上人孔應在走道或樓梯間內。
第十二條住宅首層入口處可設信箱和呼叫系統。
第十三條每套住宅均單獨設水錶、電錶、燃氣表。
第十四條分戶設配電箱,箱內應設短路保護及漏電保護裝置,其綜合保護作用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單獨切斷N線。
第十五條分層在樓梯間走道內集中設定的戶外電錶的位置應便於查看,且不影響交通,電錶選用5-10安培。
第十六條光源以日光燈為主,廚房和衛生間的燈具應選用瓷口燈。
第十七條起居室(廳)、臥室、廚房各在不同方向的牆面上設帶保護門的插座2-3組;衛生間可設插座2組。每組為單相三孔和單相二孔插座各一個。
第十八條樓梯間的照明燈應設延時開關。燈可採用節能燈。
第十九條起居室(廳)應設公用電視天線終端插座一個,二、三、四類住宅可在主臥室內再增設終端插座一個。
第二十條各類住宅可按一對電話線設定,以穿管暗線方式進戶,在起居室(廳)設電話插座一個。三、四類住宅可在臥室再增設電話插座一個。
第二十一條每戶設電鈴一套。
第二十二條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設定電梯。垂直電梯的設計除按經驗數字確定一梯服務6至8戶的標準外,還要滿足居民等候時間不超過120秒為極限的電梯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廚房設計可根據市政設施情況考慮安裝燃氣管道。
第二十四條高層住宅可設垃圾道和垃圾間。
第四章 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間臥室或起居室(廳)具有良好自然採光。
第二十六條每套住宅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第二十七條廚房應設直接採光、通風窗(包括開向天井的窗)。
第二十八條衛生間宜設直接採光、通風窗,否則應設定出屋頂通風管道和機械排風。
第五章 裝修標準
第二十九條廚房、衛生間應採用防滑、易清洗的地面磚層;住宅建築的公共走道及樓梯間和套房內(除廚房、衛生間以外)的地面,均應採用水泥砂漿面層或細石混凝土面層。
第三十條廚房、衛生間應貼1.5至1.8米高瓷磚牆裙(衛生間洗浴部位瓷磚通頂)。
第三十一條住宅建築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和套房內(除廚房、衛生間牆裙)的牆面和頂棚均應為抹灰後刷1.2米油漆牆裙和塗料飾面。
第三十二條住宅建築的外牆面禁止大面積使用面磚、瑪賽克裝飾。臨街建築的外牆裝修應遵守城建規劃部門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住宅的窗宜採用以鋼代木、以塑代鋼代木窗,不宜選用外窗。室內可設窗簾盒及可清洗的窗台板,可根據需要設定紗窗。
第三十四條暖氣可設防護性暖氣罩。其大小應以罩住散熱器為準,不得任意加大。
第三十五條地下室為磚鋪地面或砼地面,牆面砂漿勾縫或普通抹灰,採暖期度日數Dai等於或大於3000的地區可設雙層窗。
第三十六條推行住戶對室內自行裝飾的住宅,可只作初裝修。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下發以前已按老的住宅標準分配住房的各級人員,仍視為已達到住房標準。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自治區計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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