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

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的管轄地區內,在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經濟形態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經濟形態。它以公營 (或國營) 經濟和私營經濟並存、多種由私營到公營 (或國營) 過渡的經濟形式存在並起重要作用為主要特徵。私營經濟中主要是個體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過渡的經濟形式主要是合作社與國家資本主義。中國的新民主主義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經歷兩個階段。在1927年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和解放區內,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任何特權,實行土地改革或減租減息政策,消滅或削弱了封建剝削制度,工農民主政權的機關、軍隊、學校直接經營一些以保障戰爭和自給為目的的、以手工勞動為基礎的工業、農業、商業與運輸業,即公營經濟。當根據地和解放區基本上是農村地區時,屬於資本主義性質的工商業占的比重極小,經濟構成主要是個體小生產者與上述的公營經濟。

到了解放大城市並實行新民主主義革命三大經濟綱領之後,解放區內產生以現代工業為基礎的,包括鐵路、銀行等現代化部門的公營經濟,同時,私人資本主義在經濟中的比重加大; 在沒收官僚資本的過程中,出現了既有公股又有私股的企業,封建土地制度被逐步消滅; 在商業、信貸、農業、手工業等領域中,組織合作社或生產互助組。根據地和解放區的這種新民主主義經濟,在20年的歷史過程中,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民主革命到社會主義革命的轉變。中國共產黨總結實踐的經驗,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夕,提出建國後的經濟模式,即新民主主義經濟的模式。毛澤東將其概述為:“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經濟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加上私人資本主義,加上個體經濟,加上國家和私人合作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這些就是人民共和國的幾種主要的經濟成分,這些就構成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形態。”(《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323頁) 從1949年至1952年,由於取締帝國主義在華的一切特權並正確處理在華外資企業,沒收官僚資本,農村土地改革和城市民主改革的完成,城市各種合作社與勞動互助組織的發展,加工定貨以至公私合營等國家資本主義形式的推廣,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代替半殖民地半封建經濟形態的歷史過程基本結束,同時也就開始了從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到社會主義經濟形態的過渡。到1956年,隨著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建立,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走完了它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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