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幹縣監察局

新幹縣監察局

縣監察局是主管全縣政府行政監察工作機構,對縣政府負責。在縣政府、市監察局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1988年4月重建,前身為縣監委,1993年6月與縣紀委合署辦公。內設監察綜合室、執法監察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管理室(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幹縣監察局
  • 成立時間:1988年
  • 地  址:濱陽路22號附近
部門概況,主要職責,機構職能,

部門概況

縣監察局是主管全縣政府行政監察工作機構,對縣政府負責。在縣政府、市監察局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1988年4月重建,前身為縣監委,1993年6月與縣紀委合署辦公。內設監察綜合室、執法監察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管理室(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主要職責

1、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所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縣政府頒布的決議、規定的情況。
2、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轄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3、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4、負責對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我縣實際,草擬有關反腐敗工作等地方性政策規定。
5、調查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制定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

機構職能

紀委監察局辦公室
1.負責協助委局領導班子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縣紀委全委會、常委會議、委局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
2.匯總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委局有關檔案文稿,編髮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委局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督促檢查市紀委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以及縣紀委全委會工作部署和縣紀委常委會議、委局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匯總委局機關貫徹落實縣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分工任務情況,組織協調有關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組織協調特邀監察員工作;
4.負責全縣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工作;
5.組織協調委局機關機要檔案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縣紀委、監察局及縣紀委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委局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及派駐機構印章,負責委局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
6.負責委局機關對外聯絡接洽、秘書、值班工作;
7.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8.負責機關財務和後勤管理工作;
9.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10.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委幹部室
1.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
2.負責委局機關幹部隊伍建設,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配合做好委局機關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3.負責承辦縣直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綜合協調工作,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直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組織建設,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鄉鎮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6.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對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因公(私)出國(境)備案等工作;
7.承辦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單位和個人表彰獎勵、領導幹部出國(境)等徵求意見的回覆工作,承辦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
8.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9.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受理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10.研究制定關於加強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
11.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委宣教調研室
1.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開展對全縣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
3.負責委局機關的新聞事務,承擔委局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
4.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路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等做好網路宣傳引導工作;
5.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路信息工作;
6.綜合分析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7.起草委局領導同志文稿,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委局重要檔案;
8.匯總、整理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組織開展對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
9.組織協調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工作和社科理論界相關重大課題研究;
10.會同有關單位開展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
11.參與起草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
12.負責全縣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負責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
13.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委信訪室
1.受理對全縣各級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路舉報;
2.按照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受理和處理對縣直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依法行政的投訴舉報,指導全縣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行政投訴的工作;
3.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委局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4.向下級紀檢監察機構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審核辦理結果,並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有關情況;
5.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6.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7.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
1.負責對縣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並分送相關部門;
2.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負責向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同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相關部門;
3.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負責承辦國(境)內追逃防逃相關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縣內協調機制;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委局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全縣紀檢監察機構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5.督促查辦市紀委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6.負責對查辦案件及其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7.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委案件審理室
1.審理委局直接檢查處理和鄉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
2.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委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鄉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複議複查(複審複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委局收到的申訴信件;
3.承辦應當由鄉科級黨委、紀委批准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處理報縣紀委備案的案件;
4.承擔監察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
5.承辦鄉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委局機關有關部門徵求案件審理室意見的案件;
6.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相關業務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黨風政風監察室
1.綜合協調全縣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全縣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全縣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5.綜合協調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鄉鎮和縣直單位(部門)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6.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7.履行縣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辦公室的職能;
8.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一紀檢監察室
第二紀檢監察室
第二紀檢監察室
1.監督檢查縣管領導班子及縣管領導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監督檢查鄉鎮及縣直單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對涉及的縣管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3.督促鄉鎮及縣直單位監督對象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和省市縣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4.承辦縣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及其他比較重要和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辦縣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監督、指導鄉鎮案件查處工作;
5.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鄉鎮及縣直單位上報問題線索處置;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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