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納—萊默斯定理

斯坦納—萊默斯定理

斯坦納—萊默斯定理(又稱斯坦納——雷米歐斯定理):若一個三角形的兩個內角角平分線相等,則該三角形必定為等腰三角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斯坦納—萊默斯定理
  • 類型:屬性定理
  • 提出時間:1840年
  • 證明人:斯坦納
  • 別名:斯坦納-雷米歐斯定理
表述,證明方法,後世發展,

表述

這一命題的逆命題“等腰三角形兩底角的平分線長相等”早在二千多年前歐幾里得的《幾何原本》中就已作為定理,證明是很容易的。但上述原命題在《幾何原本》中卻是隻字未提,一直直到1840年,萊默斯(C.L.Lehmus)在他給斯圖姆(C.Sturm)的信中提出請求給出一個純幾何證明。但斯圖姆未能解決,就向許多數學家提出這一問題。首先給出證明的是瑞士幾何學家斯坦納(J.Steiner,1796—1863),因而這一定理就稱為斯坦納-萊默斯定理。

證明方法

如圖,已知△ABC中,兩內角的平分線BD=CE。求證:AB=AC。
證法①:(斯坦納原證) 如圖1,假設AB>AC.
則∠BEC>∠BDC (1)
在△BCE與△CBD中,∵BD=CE,
BC公共,∠BCE>∠CBD,
∴BE>CD.
作平行四邊形BDCF,連線EF.
∵BE>CD=BF.∴∠1<∠2.
∵CE=BD=CF .∴∠3=∠4.
∴∠BEC<∠BFC=∠BDC (2)
(1)與(2)矛盾.∴AB≯AC.
同理AC≯AB.故 AB=AC.
斯坦納原證斯坦納原證
證法②:(海塞證法,德國數學家(L.O.Hesse,1811-1874))
作∠BDF=∠BCE;並使DF=BC
∵BD=EC,
∴△BDF≌△ECB,BF=BE,∠BEC=∠DBF.設∠ABD=∠DBC=α,∠ACE=∠ECB=β,
示意圖示意圖
∠FBC=∠BEC+α=180°-2α-β+α=180°-(α+β);
∠CDF=∠FDB+∠CDB=β+180°-2β-α=180°-(α+β);
∴∠FBC=∠CDF,
∵2α+2β<180°,
∴α+β<90°,
∴∠FBC=∠CDF>90°
∴過C點作FB的垂線和過F點作CD的垂線必都在FB和CD的延長線上.
設垂足分別為G、H;∠HDF=∠CBG;∵BC=DF,∴Rt△CGB≌Rt△FHD,∴CG=FH,BC=FD
連線CF,∵CF=FC,FH=CG,∴Rt△CGF≌△FHC(HL),∴FG=CH, 又∵BG=DH,∴BF=CD, 又∵BF=BE,∴CD=BE,∵BE=CD,BC=CB,EC=DB,∴△BEC≌△CDB,∴∠ABC=∠ACB
∴AB=AC.
證法③
設二角的一半分別為α、β
sin(2α+β)/ sin2α= BC/CE = BC/BD = sin(α+2β)/ sin2β,
∴2sinαcosαsin(α+2β) - 2sinβcosβsin(2α+β) =0
→sinα[sin2(α+β)+sin 2β]- sinβ[sin2(α+β)+ sin2α]=0
→sin2(α+β)[sinα-sinβ]+2 sinαsinβ[cosβ- cosα]=0
→sin [(α-β)/2][sin2(α+β) cos[(α+β)/2] + 2 sinαsinβsin [(α+β)/2]=0
,∴sin[(α-β)/2]=0
∴α=β,∴AB=AC.

後世發展

斯坦納的證明發表後,引起了數學界極大反響。論證這個定理的文章發表在1842年到1864年的幾乎每一年的各種雜誌上。後來,一家數學刊物公開徵解,竟然收集並整理了60多種證法,編成一本書。直到1980年,美國《數學老師》月刊還登載了這個定理的研究現狀,隨後又收到了2000多封來信,增補了20多種證法並收到了一個最簡單的直接證法。經過幾代人的努力,100多年的研究,“斯坦納-雷米歐斯”定理已成為數學百花園中最惹人喜愛的瑰麗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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