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凱爾特河保護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26日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沙勒維爾-梅濟耶爾
  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沃倫地區,弗萊芒地區,布魯塞爾首都地區各政府,
本《斯凱爾特河保護協定》的各締約方,
關切努力防止斯凱爾特河污染,改善河水現狀,以保證河水質量;
確信此項任務十分緊迫,
希望加強各相關國家和地區之間有關保護和利用斯凱爾特河河水的現有合作,牢記1992年3月17日於赫爾辛基締結的《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的保護和利用公約》,
考慮到1992年9月22日於巴黎締結的《關於保護東北地區大西洋海洋環境的公約》,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本協定中的下列用語作如下理解:
1.“斯凱爾特河”,從河源至河口的斯凱爾特河,包括斯凱爾特海岸及西斯凱爾特河。
2.“斯凱爾特河流域”,斯凱爾特河以及締約方境內的所有直接或間接匯入其中的水道和運河。
3.“斯凱爾特河匯水區”,水流匯入斯凱爾特河或其各支流的區域。
4.“委員會”,國際保護斯凱爾特河免受污染委員會。
第二條協定的目的
1.締約方應本著跨界水道與國際湖泊保護和利用赫爾辛基公約的精神,牢記共同利益以及各自的特殊利益,以睦鄰友好的精神合作,以求保護並改善斯凱爾特河的質量。
2.為實現有關斯凱爾特河的國際合作,締約方設立國際保護斯凱爾特河免受污染委員會。
第三條合作的原則
1.為實現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目的,締約各方應針對位於其各自境內的整體匯水區部分採取措施。
2.締約方的行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a)謹慎原則:據此原則,預防可能產生重大跨界影響的危險物質排放的措施,不應因科學研究尚未充分證實排放與可能的重大跨界影響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展緩。
(b)預防原則:據此原則,如經濟上條件可行,尤應採取潔淨技術。
(c)源頭遏制並減少污染的原則:據此原則,締約方如經濟條件可行,應儘量採用現有最先進的技術和最有利環境的辦法,以便減少點源及擴散源危險物質的排放。
(d)污染者負擔的原則:據此原則,採取防止、控制、減少污染措施引起的費用應由污染者負擔。
3.締約方應在整個匯水區內採取類似行動,以避免對競爭的曲解。
4.任一締約方應盡力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實現斯凱爾特河匯水區的綜合管理。
5.締約方應相互合作,以確保斯凱爾特及其匯水區的可持續發展。
6.締約方應保護斯凱爾特河水生態系統的質量,並儘可能通過管理措施和環境利用方式改善其質量。
7.協定的各項規定不應影響締約方單獨或聯合採取較本協定更嚴格的措施的權利。
8.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不應影響締約方根據本協定生效之前簽訂的與本協定目的直接相關的其他國際公約或協定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河床質量
1.為保護斯凱爾特河,締約方應在委員會的行動框架內相互通知各自有關斯凱爾特河泥沙控制政策,並在必要時協調這些政策。
2.締約方應儘可能限制掘出的污泥物質的堆積、排放,並限制這些物質向下游移動。
第五條委員會的任務
委員會應完成以下任務:
1.確定、收集並評估各方提供的各自領土範圍內的資料,以便查明對斯凱爾特河水質有重大影響的污染源。
2.協調締約方有關水質的監測計畫,以建立統一的監測網路。
3.對按照第1款確定的污染源進行污染源編號,並促進信息交流。
4.擬定各締約方實施公約的目標和行動計畫,其中應包括所有針對點源或擴散源污染源的措施,以便總體上維持並改善水和生態環境的質量。
5.對第4款確定的行動計畫的效能定期做出統一評價。
6.提供論壇,交流締約方在水管理領域的政策信息。
7.在不影響締約方當地立法的前提下,提供論壇,交流影響評估判定對斯凱爾特河有重大跨界影響的項目的信息。
8.促進關於現有最先進技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9.鼓勵在科學研究計畫框架內進行合作,即在物理、化學、生態和魚類管理的研究領域進行合作。
10.提供論壇,就斯凱爾特河流域的跨界河流和運河採取的措施進行討論。
11.針對本協定的合作,向締約方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12.以預防和控制事故污染為目的,在各個國家的和地區的報警和警報網路之間組織合作,並促進信息交流。
13.與其他有類似任務的國際委員會在相鄰水系統進行合作。
14.為其各項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編制其他必要報告,年度報告向公眾公開。
15.在本協定範圍內,經一致同意,處理締約方委託的任何事務。
第六條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1.該委員會由各締約方的代表團組成,每一締約方最多可指派8名代表,其中包括一名團長。締約方須在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指派第一批代表團。
2.委員會主席由締約方輪流擔任,任期兩年。擔任主席的締約方將指定其代表團的一名成員為主席。主席在委員會會議期間不得擔任原代表團的發言人。
3.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每年開會一次。委員會得應不少於兩個代表團的要求,在其他時間召開會議。委員會得就某些會議召開部長級會議。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以協助其執行任務。委員會通過程式規則以組織活動。
4.委員會通過決定時,需所有締約方的代表團在場,並一致投票贊成。如投棄權票的代表團不超過一個,決定仍得一致通過。每一締約方只投一票。
如果決定影響領土完全位於斯凱爾特河匯水區之外的締約方作為取用斯凱爾特河水生產飲用水的用水戶享有的合法權益,或其按照本協定第八條承擔財政義務,則該締約方有表決權。
如果比利時日後加入本協定,其表決權僅限於比利時憲法規定的聯邦職權範圍內的事務。在此種情況下,且僅限於此類事務,比利時地方政府無表決權。
5.委員會的工作語言是法語和德語,如有其他國家加入本協定,委員會應決定是否增加其他語言作為工作語言。
6.委員會設常設秘書處,協助其工作,秘書處設在列日。
7.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以執行本協定授予的任務,它在每一締約方境內均有法律行為能力,以實現其目的。主席代表委員會。
委員會負責人員的雇用和解職,尤有權在其執行任務中簽約、買賣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從事各類法律行為。
第七條觀察員
1.委員會應申請,得吸收如下觀察員:
(a)非本協定締約方但其部分領土位於斯凱爾特河匯水區的國家;
(b)歐洲共同體。
2.如政府間組織或其他委員會的宗旨與委員會相似,委員會得吸收其作為觀察員。
3.觀察員得參加委員會會議,但無表決權。觀察員得向委員會提交與本協定目的有關的信息或報告。
第八條委員會的預算
1.締約方應負擔參加委員會及工作組的費用。
2.締約方應負擔與委員會活動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按下列比例分擔秘書處的費用:
法蘭西共和國:30%,
荷蘭王國:10%,
沃倫地區:10%,
弗萊芒地區:40%,
布魯塞爾首都地區:10%。
如出現了新成員加入本協定、締約方退出本協定或某種特定情形,委員會得重新決定費用分擔比例。
第九條生效
1.協定簽字方履行完畢本協定生效的必需國內程式後,應通知本協定保存國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2.保存國政府應立即確認收到通知的日期,並通知其他簽字方。本協定應於最後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後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十條後續加入
1.本協定允許屬於第七條第1款(a)項所稱的國家加入。
2.加入書應送交保存國政府存放。保存國政府應立即確認收到通知的日期,並通知其他締約方。
3.對本條第1款所述的國家,本協定應自該國存放加入書後的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對該國生效。
第十一條終止
本協定生效期滿三年後,任一締約方以聲明形式將其終止本協定的決定通知保存國的六個月後,本協定得隨時終止。
第十二條文本同等作準
本協定正本用法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正本應送交保存國存放於檔案館中,保存國應將本協定核對無誤的副本送交協定的所有簽字方。
本協定於1994年4月26日在沙勒維爾-梅濟耶爾簽訂。
布魯塞爾地區政府弗萊芒地區政府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荷蘭王國政府
沃倫地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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