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暫存制度

文獻暫存制度,圖書館在對館藏文獻進行複選時,按照有關規定,把未被利用或利用率低但仍具有潛在價值的文獻從館藏中挑選出來,送交給指定承擔這些文獻保存任務的圖書館統一收藏的制度。一般通過圖書館館際協作或圖書館網的形式來實現。承擔暫存文獻保存任務的圖書館稱貯存圖書館或暫存圖書館,一般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或由參加協作的圖書館共同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獻暫存制度
  • 形式:圖書館館際協作或圖書館網
分類,主要職責,移交程式,

分類

按接收暫存文獻的範圍可分為全國性貯存館、地區性貯存館和某一系統的貯存館;按收藏文獻的內容可分為綜合性貯存館和專業性貯存館。

主要職責

它們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①長期保存1~2份文獻,通過提供原件或複製件,有效地滿足廣大讀者的需求。
②接受各類型圖書館和情治單位提供的在複選中因利用率低、複本多等原因而被淘汰的文獻,這些文獻應是在貯存圖書館中尚未入藏的。
③編制參考目錄,報導暫存的文獻。
④對圖書館或情治單位向貯存圖書館揭示和移交文獻的工作給予方法指導。

移交程式

暫存文獻的挑選和移交程式是:各圖書館在研究文獻的內容和統計使用頻率後確定文獻的利用率,並將利用率低或未被利用的文獻編成目錄送交指定的貯存圖書館。貯存圖書館在選定所需文獻之後,把不予接收的文獻在其編輯的定期刊物上公布,供有關圖書館互相交換,或移交給新建圖書館,或按一定程式註銷。各圖書館向任何一級的或任何管理系統的貯存圖書館移交的文獻均是無償的。在西方,暫存的文獻的所有權一般仍歸原圖書館。(見貯存圖書館、藏書剔除、研究圖書館中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