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育業營業額

文化體育業營業額是指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 的規定,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是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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