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馬來西亞歌手梁靜茹和韓國歌手SARA到長春演出的批覆

吉林省文化廳:
你廳吉文發[2007]90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吉林省藝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邀請馬來西亞歌手梁靜茹和韓國歌手SARA,於2007年7月14日到長春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廳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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