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

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由文化部辦公廳2015年6月1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文化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8日
通知,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工程實施管理,第四章 重點任務,第五章 評價、考核與獎懲,第六章 附則,

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5-06-30 編輯:公共文化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本部各司局,國家圖書館,文化部全國公共文化發展中心:
為加強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規範科學發展,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2015年6月18日

內容

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程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要求,結合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財政部組織實施的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畫等,承擔以下任務:
(一)優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的徵集、建設與使用;
(二)推進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數位化服務;
(三)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標準體系建設;
(五)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建設。
第三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類實施、規範服務、提高效能”的原則,建立文化部統籌協調,專家委員會諮詢指導,工程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配合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檔案要求,放開準入條件,通過政府採購、委託管理等方式,以資源建設、服務套用為重點,推動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的設備升級和機制創新,逐步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的比例。
第五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運用,遵守國家關於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健全和落實信息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並接受文化、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作為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組織實施單位受管理部門委託,負責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文化部承擔以下職責:
(一)牽頭制定和發布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相關管理政策檔案;
(二)發布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台建設和服務推廣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檔案;
(三)建立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工作協調機制和專家諮詢制度,統籌指導工程建設;
(四)根據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工作任務,並向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五)對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獎懲。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牽頭制定和發布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及相關管理政策檔案;
(二)發布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台建設和服務推廣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檔案;
(三)建立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工作協調機制和專家諮詢制度,統籌指導本地區工程建設;
(四)根據工程建設重點和要求,匯總審核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工作任務,向文化部提出工程任務申請,同時向本地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報建議;
(五)對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獎懲。
第十條 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文化部委託,組織實施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
(二)負責編制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資源建設、平台建設和服務推廣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檔案,報文化部審批;
(三)受文化部委託,編制和發布本年度相關公共數字文化建設項目申報指南,並負責申報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負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相關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台建設和服務推廣;
(五)完成本單位承擔的網路建設、軟硬體系統開發及數字資源建設等任務。
第十一條 省級組織實施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本單位職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
(二)負責編制本地區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和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備案;
(三)負責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台建設和服務推廣;
(四)完成本單位承擔的網路建設等任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組織實施單位根據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和相關管理政策檔案,組織實施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文化部設立國家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專家委員會,承擔工程建設的諮詢職能。負責為全國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提供諮詢指導,參與重大項目、規劃、方案的論證,工程建設的申報評審、中期督查、後期驗收,公共數字文化隊伍培訓,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依據國家及文化部相關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承擔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發展規劃編制的具體工作。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委託地方組織實施單位,依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結合事業發展需要,編制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發展規劃,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 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依據工程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年度計畫,明確年度工作要點、進度安排、激勵約束機制等,於每年1月底前報文化部批准後實施。
地方組織實施單位依據本地區工程發展規劃,負責擬訂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年度計畫,於每年年底前將下年度工作計畫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報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實行立項申報制度。資源建設、平台建設、服務推廣等相關工作,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審批、立項程式。
第十七條 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承擔的、由中央本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的項目,依據文化部審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履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過程中涉及重大調整、變更或新增內容的,應按照申報、審批程式執行。
第十八條 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共數字文化建設項目,執行以下立項審批程式:
(一)文化部委託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依據工程規劃與年度計畫,於每年2月底前向各省發布本年度公共數字文化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二)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委託地方組織實施單位,組織本地區符合申報條件的公共文化機構、企業和有關社會組織,按要求向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三)文化部委託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對各省申報的建設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國家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產生。文化部對評審過程予以監督。評審結果公示後由文化部批准實施。
(四)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重大調整、變更的,應由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經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審核後報文化部批准。
第十九條 建立公共數字文化工程驗收制度,重點對工程規劃實施情況、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實際效果等進行檢查驗收。
(一)工程項目驗收包括中期檢查和結項驗收。中期檢查結果納入結項驗收考核之中。
(二)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地方工程建設任務,驗收工作由管理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單位開展。
(三)中央本級資金支持的工程建設任務,驗收工作由文化部組織開展。

第四章 重點任務

第二十條 在文化部的統籌協調下,組織實施單位依據工程規劃與職能任務要求,遵循“開放接口、兼容互用”原則,面向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構建開放互動、共建共享的統一服務管理平台,為基層民眾提供集成化、一站式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按照“需求導向、分工合作、共建共享”原則,文化部統籌制定資源建設規劃,發布資源建設目錄。
資源建設應突出工程功能定位和重點方向。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重點建設與文化藝術普及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相適應的資源;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重點建設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相適應的資源;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畫重點為基層民眾提供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導航服務,原則上不進行資源建設。
第二十二條 按照“技術支撐、需求牽引”的原則,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建立信息技術套用定期更新機制,促進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方式與手段及時升級換代。
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結合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免費開放,建立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宣傳推廣機制,保證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 文化部結合國家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建設,統籌組織制訂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標準、評價標準和技術標準。
(一)已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組織實施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推廣套用;尚無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文化部依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訂通用標準,組織實施單位組織制訂個性化標準。
(二)各地區開展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應遵循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
(三)標準制定和落實情況作為工程建設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合作共享”的原則,將公共數字文化隊伍培訓統籌納入全國基層文化隊伍培訓範圍,建立培訓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一)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重點面向省級工程實施人員開展管理和業務骨幹培訓。
(二)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培訓計畫,重點組織開展地市級、縣區級工程實施人員和基層服務人員培訓。
(三)培訓情況納入工程建設評價和考核指標。

第五章 評價、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程組織實施單位內部自評、管理部門評價、第三方評估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科學評價機制。
(一)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按年度對工程實施情況開展自評,向文化部報告自評結果。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組織本地區工程建設年度檢查評價,結果報送文化部。
(二)文化部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工程建設與服務情況、民眾滿意度等進行檢查評估。
(三)工程建設與服務的評價結果納入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級工程組織實施單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年度考核制度,重點考核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級組織實施單位就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進行年度考核。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將考核情況報文化部備案。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年度考核情況,應納入工程組織實施單位領導班子和個人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 文化部根據評價和考核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通報批評,並核減下一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地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有關項目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經費管理另行制定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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