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執法

指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具體內容包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集中行使對文化市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監督檢查權;對文化市場進行專項治理行動,“掃黃打非”及查處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案件,受理對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管並查處出版、發行、印刷、著作權、網咖、娛樂、演出、美術品、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網站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等。1997年文化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了《文化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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