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名譽教授聘請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人[2003]1號

根據《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有關規定,除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級公務員,高等學校可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自行聘請境外著名專家學者為名譽教授,不再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發[2001]33號)關於對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要制定後續監管措施、避免管理脫節的要求,為有利於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名譽教授聘請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一、聘請對象與條件
名譽教授是高等學校授予境外著名專家學者的榮譽性學術稱號。其聘請對象一般應是具備下列條件的境外著名專家學者: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教授職務;
(二)學術造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成就,獲得國際學術界公認;
(三)能夠在推進學科建設、促進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聘請程式
1.提出人選 高等學校或者學院、系、所按照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聘請條件提出擬聘人選。
2.同行專家評議 請兩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學科專業的國內知名教授,對名譽教授擬聘人選的學術水平、學術聲望以及與學校可能的合作與貢獻等進行評議,提出同行專家評議意見。
3.集體決策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集體審議通過名譽教授聘請名單。
4.授予稱號 高等學校聘請名譽教授應舉行相應的授予儀式,並頒發聘書。儀式一般應在中國境內舉行。確需在國外授予的,一般委託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代授。
5.上報有關信息 高等學校應將所聘請名譽教授的有關材料(個人履歷、同行專家評議意見等)建立信息資料庫,並及時將名譽教授名單(包括姓名、所在國家和地區、出生年月、學位、所在單位及專業技術職務、專業、受聘學校、受聘時間)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以便在網際網路上公布。
三、其他要求
1.高等學校應保證授予名譽教授的質量和授予工作的嚴肅性,不得因捐贈等原因授予不具備條件的人士名譽教授稱號。
2.因對外交往需要,高等學校授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界要人、高級公務員、知名人士名譽教授稱號,須按規定程式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3.高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工作,要防止和避免多所高等學校在同一時期同時聘請同一位境外人士為名譽教授。
4.高等學校應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與被授予名譽教授的專家教授保持聯繫,充分發揮其在提高學校教學科研水平、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中的作用。
5.高等學校應根據本意見制定本校聘請名譽教授的實施辦法,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6.高等學校聘請境外人士為客座教授的程式和條件另文規定。
《關於當前聘請名譽教授問題的通知》([87]教師管廳字008號)、《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稱號的補充通知》(教人廳[1992]6號)、《關於高等學校授予台灣人士為名譽教授、聘請台灣學者為客座教授的通知》(教外港[1996]99號)、《關於開展內地與香港教育交流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外港[1999]5號)與本意見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見為準。
二OO三年元月二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