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

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

《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是1999年12月2日教育部在十五大提出的,主要講述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十五大和憲法確立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為在教育領域貫徹實施這一基本方略,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教,提出了十個意見——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
  • 時間:1999年12月2日
  • 出處:十五大
  • 單位:教育部
檔案全文
一、進一步認識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 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以法 制為基礎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人民民眾參與教育事業管理的權利;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 政、務實、高效政府的目標,要求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正確行使權力,嚴格依法 辦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和造就21世紀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 、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調 整、規範和解決。因此,教育領域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進行深刻的觀念更新 與制度變革,加強法制建設,全面實行依法治教。
二、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 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 《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了16項教育行政法規,各地制定了100餘項地方性教育法規, 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越來越 受到各級人大、政府的重視。教育普法工作廣泛開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不斷推進, 教育法制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為今後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從 總體上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統的法制觀念還比 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為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的自覺行為;教 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尚不完善;法律規範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 執法與執法監督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目標。從現在起,到2005年或更長一段時間,教育 法制建設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為指導,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針,將教育事業的管理與發展全面 納入法治的軌道。形成與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層次合理、內容完備的教育法律法 規體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嚴格、規範地履行法定職責,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執 法與執法監督制度;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努力提高廣 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使依法辦事成為共識。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許可權,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 法規體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適時提出《義務教育法》、《 學位條例》的修改草案;積極配合做好《民辦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 發展和規範管理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要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影 響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重要問題,制定有關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依照全面貫徹國家 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規章和制度 。要積極推動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性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 育立法的進度。對教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國家尚未立法予以規範的,可以依據法律確 立的原則,根據地方實際制定暫行規定,使之成為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
要進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 研工作,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的可行性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 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教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建立規章、規 范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和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備案制度;重視現行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審查 、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改革的原則與精神,或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 時修改或廢止。
五、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機關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徵。教育行政部門、政 府有關部門依法行政,是實現依法治教的關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努力轉變領導方式和管 理方式,轉變已經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要求的觀念、工作習慣、工作方法,善於運 用法律引導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尊重、落實和維護學校的自主權。嚴格依據法律法規 的規定,明確本部門及各職能機構行使行政權力的許可權與程式,保證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符 合法律的規定與原則。逐步實行政務公開,將涉及民眾切身利益事務的辦事規則、程式及監 督途徑向社會公布。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係,明確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管理 學校。促進學校法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並逐步建立健全對學校的監督與評估機制。依據保 障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法定原則,積極推動落實教育經費"三個增長"、提高教師待遇 等法律規定。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職責,健全審批程式,規 范管理行為,保障社會力量辦學的健康發展。
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自覺履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健全 以行政領導責任制為主的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程式,依法處理、糾正教育活動中的違 法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堅決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特別 是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違法行為,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要與政府有關部門相配合 ,依法整治校園內部和周邊環境,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立健全處理教師申訴、 學生申訴的程式與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運用司法手段解決各種教育糾紛,保護學 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推進依法治校。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高等學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學校的意識,依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儘快制定、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按章程依法自主 辦學。要依法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建立校務公開制度,明確 學校重大事務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議事、決策與監督程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 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規範校內各種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學校、教職工和 學生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認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 的督查和評估,不斷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七、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行評議考 核制,建立行政執法錯案賠償制和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責任追究制。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貫 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通知》(國發[1999]10號)的要求,建立、 明確本部門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機構與程式,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切實做到有錯必究。依法 加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各級教育監察 部門要依法強化對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保證其負責、正確地履行職責。繼續 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對教育法律執行情況的督導檢查,在繼續進行 "兩基"督導檢查的同時,強化對有關素質教育的法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督導檢查,推動建立 實施素質教育的保障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其他行政部 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執法接受民眾和輿論監督的制度。
八、加強教育普法工作,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 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 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分批對地方負 責教育工作的領導、學校負責人等進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法律基本知識的培訓,並形成制度。 要將教育法律、法規和法律基本知識,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 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 學習和法制教育,並面向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 行職責和規範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九、加強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和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機 構改革中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門的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充分發揮 法制工作機構在立法、普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等法制工作中綜合協調、歸口管理的職能 作用,並按照實施各項法定教育行政執法制度的要求,配備政治、業務素質較高的人員充實 到法制工作崗位,使教育法制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的配備與教育法制建設任務相適應。建立健 全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執法水 平。要加強教育法律服務工作,支持社會中介組織開展教育法律諮詢與服務,探索建立教育 法律援助制度,促進教育法律服務體系逐步健全。
十、切實重視和加強對教育法制建設的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 下,將教育法制建設作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保障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項根本任務, 認真抓緊抓好。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法制工作的責任制度,定期研究、及時解決本部門教育 立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中的重要問題。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情況作為考核教育行 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有效的落實措施,不斷推進教 育法制建設,提高依法治教水平,開創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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