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價標準

教育評價標準是指對教育質量要求所作的具體規定。其恰當與否,直接關係到能否使評價起到積極作用。制定時應考慮杜會對教育的要求,依據教育科學理論,並顧及評價的具體目的和評價對象的總體狀態。由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1)效能標準。分效果標準和效率標準,前者衡量工作效果,後者根據產出與投入的比例衡量工作成果。(2)職責標準。為對評價對象所應承擔的責任和完成任務的情況進行評價所制定的標準。(3)素質標準。對承擔各種職責或完成各項任務應具備的條件提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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