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基本義務

教育機構基本義務是教育機構在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即教育機構在教育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根據法律產生,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1)遵守法律、法規。包括憲法和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3)維護受教育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包括:教育機構自身的行為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不得剋扣、拖欠教職工工資,不得拒絕合乎入學標準的受教育者入學等;當教育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侵犯了本校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合法權益時,教育機構應以合法方式,積極協助有關單位查處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學校不得拒絕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學業成績、在校表現等情況的請求,應提供方便條件,幫助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行使此項知情權,在行使這項義務時,學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接受合法監督,對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的檢查、監督等職權行為,以及社會各界依法進行的社會監督行為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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