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改造罪犯
  • 方式:教育
  • 對象:罪犯
  • 原則: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
內容,時間,

內容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時間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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