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師資格考試
  • 解釋:國家對教育教學人員的基本要求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制度: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
考試背景,考試類別,考試內容,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核方法,證書介紹,報考條件,考試對象,報名時間,准考證列印時間,申請認定,使用範圍,相關步驟,考試制度,報考程式,申請程式,申請時間,認定機構,教師資格條例,

考試背景

教師資格認定考試是各省教育廳根據教育部為保證師資質量,在教育系統逐步實行教師準入制度的要求設定的一項考試。面向對象是非師範類的大中專畢業生。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教師隊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的人員的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規定了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後,只有具備教師資格(持有國家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擔任教師工作。教師資格作為一種法定的國家資格一經取得,即在全國範圍內不受地域、時間限制,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隨意撤銷。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取得教師資格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學校和機構任教;中職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職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資格證者,一經查出,五年內不得申報。
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可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地級教育主管部門可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各區、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可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考試類別

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包括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參加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

考試內容

省考: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凡已有或準備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考生都可以報名參加考試。具體考試內容詳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的有關規定。
國考:教師資格考試筆試主要考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能力。

考試大綱

教育部考試中心根據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制定各科考試大綱。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大綱規定了考試內容和要求、試卷結構、題型示例等,是考生學習和考試命題的依據。
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大綱(2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保教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大綱(2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15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等13科;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15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等13科;
其中,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的《綜合素質考試大綱》和《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是相同的。
面試考試大綱分為三類:
《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大綱》、《國小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大綱》、《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大綱》。

考試科目

統考:國家統考地區的筆試科目與地方自主考試不同。地方自主考試筆試科目為“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國家統一考試分為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四個層級,不同層級考試科目不同。根據規定,筆試和面試都通過方可獲得教師資格證書。
國家統考試點地區有:河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廣西、山西、安徽、山東、貴州、江蘇、吉林、陝西、福建。其中,湖南、陝西、山西教師資格是一年一次考試,上半年不舉行全國教師資格考試。[1]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有些省份還需要考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學科專業素質,教育方法,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教學法。此信息僅供參考,詳細情況以各地報名簡章原文為準。如有出入,請大家予以指正!
省考:主要考試科目為:教育學、教育心理學,部分地區還需考教育法律法規和教師職業道德等科目。
考試分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國小和幼稚園3個級別。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級中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中學層次考試;申請認定國小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國小層次考試;申請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幼稚園層次考試。

考核方法

教師資格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2012年試點,幼稚園、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所有科目採用計算機考試,其它類別所有採用紙筆考試。計算機考試考生在計算機上作答,紙筆考試考生在答題卡上作答。筆試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才能參加面試。面試採用結構化面試、情景模擬等方式進行,考生通過抽題、備課、試講、答辯等環節,完成面試。
教師資格證考試改革時間從2015年考試正式實施。改革後將實行國考,考試內容增加、難度加大。在校專科大二、大三,本科大三、大四才能報考。改革後將不再分師範生和非師範生的區別,想要做教師都必須參加國考,方可申請教師資格證。

證書介紹

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人員教師的許可證,2015年1月1日起教師資格考試將不再區分師範生和非師範生,一律參加全國統考。

報考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並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二)學歷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與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
1.幼稚園教師: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國小教師資格: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國中教師資格: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師範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6.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7.成人教育教師資格: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在校生(大二、大三、應屆畢業生)憑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三)教育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國語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並取得相應等次《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考試對象

試點省份內所有申請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範類專業學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報名時間

2015年上半年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於3月15日舉行,考生網上報名於1月12日至18日進行。2015年下半年國家統考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時間:2016年1月9-10日。

准考證列印時間

2015年上半年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面試准考證列印時間是考前一周左右。

申請認定

①提交申請認定材料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戶籍原件、複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
(7)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9)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
②考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的申請能力是否具備教育教學能力、是否適合做教師是教師資格認定中要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好,能為人師表,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等內容都是準備執教的人應當具備的素養。為此,鑑定要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專門進行面試(答辯)、試講和心理測試。

使用範圍

教師資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負責印製,在全國相應的學校通用。取得教師資格者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的學校和機構中任教。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教師資格證者,一經查出,五年內不得申報。

相關步驟

第一步,準備材料:1、二表:①教師資格認定申請;②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2、六證:①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②學歷證書原件和影印件;③戶籍證明;④體檢合格證明;⑤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⑥教育學、心理學學習成績證明。
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步,提出申請:1、申請人向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上述 材料;2、申請各類教師資格對應的認定機構分別為:① 申請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② 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③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部分經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文委託,可以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本校提出認定申請。
第三步,初步審查: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無誤後,將通知申請人面試、試講的具體時間。
第四步,基本素質、能力考察:除師範教育類畢業生外,其他申請人需參加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專家審查委員舉辦的面試和試講,接受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第五步,得到通知: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通過認定的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第六步,領取證書:申請人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知的時間內領取教師資格證書,並由個人保管。

考試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一種國家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最早的教師資格制度發軔於1782年的美國弗蒙特州,後來西方主要國家也陸續確立教師資格制度。上個世紀中葉,世界各國、尤其是已開發國家掀起一場聲勢浩大的教師專業化浪潮。
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是《教師資格條例》。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為了滿足應屆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投身於教育事業的迫切願望,提高就業的競爭力。

報考程式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申請程式

師範類:往屆畢業生需準備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供,非在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
4、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5、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6、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應屆師範生可在其畢業前的最後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申請,申請時以學業成績單代替學歷證書,思想品德鑑定表由在讀學校提供。其餘要求與往屆生相同。上述材料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非師範類:與師範類應屆、往屆畢業生需準備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審合格後,須參加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並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證明。如果符合條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相應的受理期限內通知認定結果。

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範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別分為:高級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國小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國小教育心理學;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學期開考一次。

認定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稚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擬定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願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教師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稚園教師資格;
(二)國小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考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鑑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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