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師資格基本條件、資格認定、喪失和撒銷的原則以及認定教師資格程式等內容。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符合這種條件的人、才允許成為教師。

教師資格一經取得,即在規定範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為了保證教師的素質、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制度或教師資格證書制度。我國在《義務教育法》中,規定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在後來制定的《教師法》以及《教師資格條例》中,規定了在各級各類學校實行資格制度,對教師的資格分類、教師資格條件、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認定都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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