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新村殺人碎屍案

2010年3月28日,因為垃圾堆放問題發生糾紛,家住合肥市教師新村、在省城某著名房產公司任財務總監的李某被樓上鄰居方一殺害。方一還殘忍地將李某分屍。這就是教師新村碎屍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師新村殺人碎屍案
  • 時間:2010年3月28日
  • 對應:垃圾堆放問題
  • 地點:合肥市
案情回放,二審判決,被害人家屬沖向方一,庭審現場幾度被打斷,方一的學生到庭旁聽,直擊二審現場,方一求改死緩,方一:被害人也有責任,辯護律師:應改判死緩,公訴人:一審量刑適當,爭論焦點,焦點一:死緩還是判死刑?,焦點二:殺人的動機?是否有預謀?,被告人稱“若判死刑,將捐獻器官”,

案情回放

教師新村殺人碎屍案
2010年12月9日下午,震驚省城的“教師新村企業高管被碎屍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方一依法被認定犯有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法院一審判處其死刑,處罰金1000元,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6萬餘元。方一當庭未表示是否抗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方一僅因瑣事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分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殺人後又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判處方一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64769元。
宣判後,方一對於是否抗訴未當庭表態。

二審判決

2011年2月11日上午,“教師新村殺人碎屍案”二審在省高院依法開庭,被害人親屬、律師及部分民眾到庭旁聽。法庭就被告人方一提出的抗訴理由及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了審理。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後,合議庭宣布因案情重大,決定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定期宣判。
被害人家屬沖向方一 昨日上午8時40分,在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前,被害人的親屬持著被害人照片,拉著橫幅,在法庭內痛哭不已。

被害人家屬沖向方一

上午9時,“教師新村碎屍案”準時開庭。在方一被帶進法庭時,被害人李某的妻子迅速從席位上站起,準備沖向被告人,李某的母親則已經衝到方一的面前。情急之中,法警趕忙將方一掩護住,並圍成一圈保護起來。最終,在法警的努力下,審判秩序得以恢復。
9時11分,法庭調查開始。方一向法庭宣讀了自己是“無預謀犯罪”、“因為推拉引發打鬥”、“分屍行為應合理評價”等刑事方面的5大抗訴理由和1條民事抗訴理由。陳述過程中,因為方一用詞、態度等原因,多次引起被害人家屬不滿。
庭審現場幾度被打斷

庭審現場幾度被打斷

“你說和我們家不熟悉,你方一結婚的時候是誰送的禮?”、“你說和我們家不熟悉,你老婆經常搭誰的便車?”、“你說你是無預謀犯罪,為什麼發那樣的簡訊?”……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張娟在數次申請後,得到審判長發問的許可,並連珠炮式的向方一發出了16個問題。
庭審過程中,方一的陳述讓被害人李某的親屬不能接受,李某的老母親甚至幾次不顧審判長阻攔,打斷庭審,站起來大聲發言,痛斥方一。
方一的學生到庭旁聽

方一的學生到庭旁聽

在昨天庭審現場,方一曾教授過的兩名學生也來到了庭審現場。
董同學和李同學兩年前都是方一的學生。“方老師是犯了大罪,傷害了很多的人。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希望,大家能給他一個繼續生活的機會。”
在做最後陳述時,戴著手銬的方一手拿親手寫的信,請求諒解。“我知道,這件事歸根結底都是我的錯……”方一哽咽著說,“我沒料到,自己的人生會走到這一步。如果我死了,我願意將自己有用的器官捐獻出來,如果重生,我會用自己的一生來回報社會……”

直擊二審現場

方一求改死緩 昨日庭審中,方一不再像一審時那樣沉默,而是向法庭陳述了“被害人行為也是導致他死亡的重要原因;歸案後我主動如實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實”等觀點,並請求改判死緩。

方一求改死緩

辯護律師王亞林也提出“應改判方一為死刑緩期執行”的觀點。不過,檢方一一進行反駁,並提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應維持原判的觀點。
方一:被害人也有責任 在陳述抗訴原因時,方一說,被害人李某家門口隨意堆放的垃圾導致兩人發生激烈的糾紛,並最終釀成大禍。

方一:被害人也有責任

方一說:“我的身材與被害人李某的身材相比相對瘦弱矮小,我們兩個都是沒有經過格鬥訓練的人,在沒有任何器具的情況下,徒手想致對方死亡是非常困難的,在打鬥的過程中致其死亡完全是意外,並不是我的本意。”
方一還表示,被害人緊咬他的手指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為被害人李某緊緊咬住我的右手中指和環指不放,我才會因為劇痛難忍而掐他的頸部,雖然我掐他頸部的行為方式非法,但這是正常人的防衛本能。所以,被害人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辯護律師:應改判死緩 昨天,為方一進行辯護的,仍然是他的一審辯護律師王亞林。據了解,二審方一原本沒有請律師,省高院出具了指派律師法律援助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亞林提供法律援助。

辯護律師:應改判死緩

庭審過程中,王亞林說,“方一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應當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不是立即執行。”特別是在談到“量刑應當把分屍作為侮辱屍體罪來對待,而不應該作為故意殺人罪的從重情節”時,王亞林說:“侮辱屍體罪的法定刑是3年。按照方一殺人的定刑可以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不應當因為再加上3年就把一個人判死刑。應當給方一一個重生的機會。”
公訴人:一審量刑適當

公訴人:一審量刑適當

“方一的平時表現好,但與犯罪情節相比較,不足以成為從輕考慮的理由。”公訴人在辯論中認為:“在這個案件中,起因是僅因為垃圾,後果就是殺人分屍,犯罪後還逃逸,這樣的手段、態度都足以說明,方一在企圖逃避。”“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應維持原判。”庭審中,公訴人反覆強調說。

爭論焦點

焦點一:死緩還是判死刑? ■原告代理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焦點一:死緩還是判死刑?

■被告辯護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舉證階段,公訴人出示了方一多位親屬所做的證言,均證實方一與妻子不和,以及在當天所發生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而在公訴人證據現場勘查筆錄以及照片等書證後,法警將現場的照片以及物證照片等一一出示給方一看。面對著法警拿來的照片,方一站得紋絲不動,僅僅用眼睛瞄了一下,便迅速地轉過臉,不忍再看。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認為,在主觀方面,被告人具有殺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罪責難逃,並且還殺人後碎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請法庭作出公正的判決。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楊軍則認為,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對被告人方一提起公訴,罪名定性準確,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並且方一殺人後進行分屍的犯罪手段極度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場景十分恐怖,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辯護人王亞林則稱,對公訴機關指控不持異議,同樣也認為方一應當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但根據方一犯罪的情節,應當被判處死刑但不是立即執行而是緩期執行。
焦點二:殺人的動機?是否有預謀? “賠我丈夫,把我丈夫還給我!”當方一被庭警押出法庭時,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張老師指著方一,慟哭著怒吼道。

焦點二:殺人的動機?是否有預謀?

丈夫被殺後,又被殘忍地肢解,對張老師來說是難以忘卻的夢魘。“心太狠了!都是熟人,怎么下得了手!”在法庭上,當原告律師在陳述方一肢解被害人細節時,原本還能控制情緒的張老師,咧著嘴無聲地哭泣。
方一稱,事發當天下樓到銀行去給弟弟匯錢,可是當他走到五樓樓道口時,看到兩個紙箱裝了很多的垃圾放在樓道口往六樓去的第一二台階上。當時很生氣,又加上最近與妻子關係不是很好、經濟狀況不好等很多不如意的事情,就用腳踢了一下其中一個紙箱,還隨口罵了一句:“媽的,誰家把垃圾放在這,還讓不讓人走路,素質比我還低(因為之前物業說他亂扔垃圾,素質低)。”而此時,被害人從家裡開門出來,聽到後就問:“你在罵誰?在踢誰家垃圾呢?”
“一聽被害人這么說,我就很不爽,就回了一句:‘就踢你家垃圾,你的素質真的很低。’”休庭後,張老師被人從法庭里扶了出來,仍不願相信丈夫被殺僅僅是因為一袋垃圾。
穿李某的皮鞋,帶走李某的包,將李某殺害後又用其手機發簡訊、打電話,分屍時從李某家廚房找出兩盒牛奶喝,原告律師舉證的“方一是一手掐李某的脖子,一手捂其口鼻,將其致死”推論,以及“案發當天下午2點多,有鄰居看見方一在自家陽台曬被子。”方一的行為,讓張老師和家人認為“他是預謀殺人的”。
張老師認為,最能支撐方一預謀殺人的是,“他說只拿了1000多元錢,但是家裡有2萬元現金不見了”,“他根本就是謀財害命”!
離開法院前,張老師仰望天空半晌後,深吸一口氣,對著記者說道:“賠償170多萬,他認為多。多嗎?以他的惡行,1000多萬也不多。再多的錢也換不回我丈夫的生命!”
被告人稱“若判死刑,將捐獻器官”

被告人稱“若判死刑,將捐獻器官”

面對原告方提出的176萬餘元的賠償,雖然王亞林認為按照判決,賠償的數字應該在30萬至40萬元之間,但被告人方一及其妻子吳老師,均表示願意把唯一的一處房產,無條件過戶給死者家屬,以用來賠償原告的損失。
“其實,吳老師多次都想當面對死者妻子張老師說聲對不起,但是簡訊寫好了怕發出去影響張老師的生活,想讓別的同事約張老師出來談談,又難以面對,這才最終作罷。”
據公訴人在法庭上稱,方一的行為不但毀了自己,還毀了兩個家庭。方一使被害人的妻兒變成了孤兒寡母。同時,也使自己的家庭因此遭受傷害,4歲的孩子沒有了父親的關心與呵護,正在讀研究生的弟弟也沒有了兄長的扶助。
庭審中,方一一直低著頭,聲音低緩,法庭詢問方一對於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屬實,他沒有猶豫,回答“屬實”。整個庭審過程中,對自己的行為沒有進行任何辯解。
“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認罪,對被害人的家人表示懺悔,對我的行為也表示深深的後悔。”最後陳述時,方一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如果未被判處死刑,我將在監獄裡繼續做貢獻;如果被判處死刑,我願意將自己身體的器官無償捐獻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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