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一般指本詞條

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指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還尚不能確定,須經第三人的意思的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結果,類型,追認行為,

結果

可能轉為無效民事行為,也可能轉為有效民事行為

類型

1、無處分權的處分行為: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民意對他人權利標的所實施的處分行為;
該行為一般不發生效力,但經權利人追認後,可產生效力;
2、無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後有效;
3、債務承擔:指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的民事行為(更換債務人);經債權人追認同意後,發生效力;
4、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經代理人追認後有效;

追認行為

指明確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為變為確定有效的民事行為;
追認行為屬於單方民事行為,無需徵得相對人同意;
善意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1、善意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
法律只賦予善意相對人催告權與撤銷權;
2、催告權:善意相對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為效力未定事由後,可將該事由告知追認權人,並催告其在法定期 限內予以確認;追認權人經催告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確認的,默示為拒絕確認;
3、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追認權人未追認之前,行使撤銷權,使效力未定民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
撤銷後,其溯及力至行為開始之時,即自始無效;
4、撤銷權的行使須滿足的條件:
(1)、撤銷方式應採取明示方式;
(2)、必須在未追認前撤銷,經追認後,不得撤銷;
(3)、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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