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投融資

政策性投融資是政府為了實現其巨觀目標,集中一定的財力物力,並廣泛吸收企業和個人投資,用於政府指定項目建設的過程。

從範圍看,政策性投融資包括政策性融資與政策性投資兩部分。政策性融資是以政府金融機構和政府債券為主要方式的融資活動。政策性投資是以社會效益為主、政府決策的投資活動。政策性投資通常集中於基礎性項目,這些項目投資規模大、周期長、收益低,難以激起企業投資和個人投資的興趣,因而要由政府決策,由政府負責融資。政策性融資與政府融資是等同的,都是由政府為主體進行的,以財政作擔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策性投融資
  • 用途:用於政府指定項目建設的過程
  • 分類:經濟
  • 主體:政府
基本簡介,相關制度,

基本簡介

集財政性與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它與社會一般投融資活動不同,它與中央銀行的巨觀政策管理,以及財政公共預算為了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實施的投融資,也是不同的。在建設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中,必須劃清相關方面的職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準確定位。
(1)劃清政策性投融資與一般財政收支關係,政策性投融資作為政府財政的一項特殊行為,它與財政的一般分配行為,是有聯繫而又有區別的不同事物。它們之間的聯繫主要表現在,都是政府用來配置社會資源的手段,其目標也是一致的,從地位來說,政策性投融資乃是一般財政分配的補充。然而,兩者又是必須嚴格分開,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區別點有二:
第一,運作範圍和對象不同。一般財政分配是為了滿足社會共同需要,它同市場配置一樣,都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主體,是日常社會資源配置的有機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資,雖然也是一種資源配置行為,但它是專門為糾正市場配置之失誤的手段,是為了滿足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說,財政一般分配是主,財政政策性投融資是從。
第二,補償方式不同。一般財政分配是無償的,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也不能進入市場。政策性投融資則是有償的,雖然它同樣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但它的活動可以進入市場配置領域,為了實現某種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企業貸款。
(2)劃清政策性投融資與一般投融資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資與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前者是實施政府政策為目的,非盈利性的;後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行為,這無須多說。問題是政策性投融資與中央銀行巨觀政策管理,特別是與政策性銀行關係應當如何處理。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動作中必須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緊密配合,協調動作,一般來說,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之間的分工,應當如同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分工協作一樣,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應當主要著眼於結構調整,當然,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運作中,也會對巨觀經濟總量發生影響,應當注意與貨幣政策協調一致,至於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與政策性銀行關係,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過程中,理所當然要將現存的各個政策性銀行,納入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資金運用機構之中。而不應仍然獨立於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之外。

相關制度

(1)管理制度安排。政策性投融資的政策性特點決定,必須是採用集中化的計畫管理方式。就是說,為保障政策性投融資規模和投向,能夠嚴格而準確的符合巨觀政策意圖,必須通過中央統一計畫安排,使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中的中介環節和資金運用環節,有一個共同遵照執行的規範,才能保障投融資作用有效發揮。國外經驗也表明,通過編制《政策性投融資計畫》,來實現集中統一的計畫管理辦法是有效的。在我國,可以這樣具體構想,這個計畫如同國家預算一樣,每年都要把各項融資來源,及資金使用的規模、具體使用項目、各項資金使用的收費標準及使用條件等等,都明細編入計畫。即財政政策性投融資預算,它與國家公共預算不同的是,政策性投融資主管機構編製成計畫後,只送國務院批准,呈人代會備案,人代會只對該計畫實施日常監督,而不審批。以保持投融資運作的靈活性特點。
(2)體制安排。基於投融資計畫必須集中化管理的要求,在體制安排上,同樣也應以中央集中為宜。實行政策性投融資資金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由各資金運作機構分工實施的體制。即在中央設定投融資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政策性投融資計畫,以及按計畫分配資金給各資金運作機構等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各資金運作機構,即各政策性銀行及政策性投資公司等等機構,則在投融資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依計畫實施貸款業務,落實計畫。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要不要實行分級管理,這是一個需要多加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是否分級,這取決於巨觀經濟管理是否分級,這兩者應當是一致的。從理論上講,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它作為實現巨觀管理政策的一個工具,只有從國民經濟總體上統一運用,方能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便要實行分級管理,也只能是中央集中統一計畫下的分級管理。
(3)組織機構安排。建立資金委託、資金管理和資金運用三分離式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組織安排,其關鍵在於做為中介機構的資金管理環節如何安排。資金委託者決定於政府法律劃定,其組織機構是現成的,無需做特別安排,而資金運用機構,已有政策性銀行存在,唯一需要新創立的,則是資金管理機構以及機構設定在哪裡的問題。鑒於建立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事關重大。根據我國國情,看來如同日本那樣,將機構設定在財政部內部,可能有困難。因為,日本大藏省許可權比我國財政部大,大藏省不只是管財政,也管中央銀行。並且,日本有企劃廳,也沒有我國計委的權力大,這樣,把政策性投融資管理許可權,完全交給財政部,協調財政與貨幣政策,已經費力,如果再加上集財政與金融於一身的龐大投融資體系,將會更加矛盾重重。故在我國成立一個由國務院牽頭,吸收財政部、計委、中央銀行、經貿委、農業部等,共同組成一個政策性投融資管理委員會,可能是一個較好的選擇。不過,由於政策性投融資與財政是密不可分的,把這個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關設定於財政部內,由財政部承擔日常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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