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二000年十月八日實行的規定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 時間:二000年十月八日
  • 附屬檔案::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 實質:規定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為了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確保政府採購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我部制定了《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本規定開展政府採購工作。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屬檔案: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二000年十月八日

內容

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於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部門和單位的財政隸屬關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採購計畫管理制度,保證各項政府採購活動按計畫進行。
第五條 採購機關單項採購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政府或財政部門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下統稱門檻價)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採購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採購機關對同一採購項目不得採購兩次以上。
第六條 低於門檻價的採購項目適用的採購方式及管理辦法,在財政部未作統一規定前,按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管理
第七條 採購機關是政府採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各項政府採購活動的組織與實施。採購機關分為集中採購機關和採購單位。
第八條 集中採購機關是指政府或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集中採購,即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活動;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活動;
(三)受採購單位委託,代其組織採購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主管機構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九條 採購單位是指集中採購機關以外的採購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分散採購,即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包括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或本系統)的統一採購。
第十條 政府採購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並經財政部門資格認定後,從事政府採購招標等中介業務的社會招標機構。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接受委託組織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事務。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主管機構不得參與和干涉政府採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第十二條 採購機關及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開展政府採購工作。
第三章 政府採購管理程式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程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彙編政府採購計畫,確定並執行採購方式,訂立及履行採購契約,驗收,結算。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反映採購機關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的計畫,是部門預算(或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的組成部分。採購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主管機構要依據批覆的部門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採購計畫,並批覆給各採購機關。
政府採購計畫,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採購執行和考核的依據。政府採購計畫主要內容包括:當年集中採購目錄,採購機關各採購項目的採購組織形式、採購方式、資金支付辦法等。其中,屬於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由集中採購機關組織實施,屬於分散採購的項目由採購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採購機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採購計畫後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實行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清單。採購清單應當標明的內容是:採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和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交貨時間或開工竣工時間,貨物配送單位名單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對採購清單核對無誤後,交集中採購機關實施;尚未設立集中採購機關的,可委託中介機構承辦。
第十八條 集中採購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計畫中確定的採購範圍和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一)實行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式及要求,編制標書、刊登公告或發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採購契約等有關備案檔案。
(二)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式:
1.集中採購機關或中介機構確定採購方談判小組成員(以下稱談判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定標標準等事項。採購單位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談判人之一。
2.談判人擬定契約條款或供貨(工程)契約技術附屬檔案,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並連同邀請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在談判活動中,談判人應當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判,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信息。
4.談判結束後,談判人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談判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理由在談判結束後5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實行詢價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式:
1.集中採購機關或中介機構確定詢價小組成員(以下稱詢價人)、價格構成、定標標準等事項。採購單位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詢價人之一。
2.詢價人提出報價供應商名單,並附選擇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詢價活動必須公平進行,詢價人應當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應當是符合政府採購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4.詢價人應當將詢價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理由在詢價結束後5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採購單位在組織門檻價以上的分散採購項目活動時,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十八條有關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採購程式執行。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後均應簽訂契約。契約訂立程式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中採購項目的契約原則上由集中採購機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由集中採購機關會同採購單位(用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分散採購項目的契約由採購單位(用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
採購機關應當在契約簽訂後7日內將契約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依法簽訂後,契約當事人(甲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在契約履約過程中,需要變更有關條款時,契約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採購契約變更時如原契約金額超過了預算額度,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採購契約中止,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驗收,應當依照契約的約定進行。
契約履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主管機構不得參加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支付採購資金時,採購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檔案(包括檢測機構證明、驗收結算書、接受履行報告及中標供應商的開戶銀行和帳號等,下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採購單位對採購機關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檔案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金額和採購(付款)進度向中標供應商付款。政府採購資金的具體撥付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政府採購是否嚴格按批准的計畫進行,有無超計畫或無計畫採購行為;
(三)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是否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情況和採購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規定;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各級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其中,監察部門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採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財政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採購機關和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採購機關需要購買國外產品時,應當經有關專業技術部門或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認證,由其提供國內產品不能滿足採購機關使用要求的證明,或通過實行國內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確認必須購買外國產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公開招標方式向外國購買,但標書內容不得與國內公開招標內容有實質性更改。
第三十二條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接受財政補貼的公用事業和服務業,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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