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協定

長期以來,各國都將政府採購作為保護國內企業的重要措施,政府採購市場實行封閉管理。1947年關貿組織制定的關貿總協定中,也沒有將政府採購納入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關貿組織直到1979年才將政府採購納入貿易投資自由化談判領域,並制定了《政府採購協定》(通常稱為“1979年協定”)。該協定為諸邊協定,即由WTO成員自願加入,當時只有少數發達成員國家加入協定。關貿組織隨後對協定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烏拉圭會談談判期間形成了新《政府採購協定》,又稱“1994年協定”,也就是現在的協定,諸邊性質不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協定
  • 外文名: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 又稱:1994年協定
  • 簡稱:GPA 
背景介紹,適用範圍,差別待遇,

背景介紹

GPA分為正文和附錄兩大部分。正文為協定條款,包括目標、原則、範圍、加入談判程式、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共24條。附錄共有4大部分,附錄一是各締約方適用於本協定的市場開放清單,包括5個附屬檔案,即中央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屬檔案1)、地方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屬檔案2)、其他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屬檔案3)、服務項目清單(附屬檔案4)和工程項目清單(附屬檔案5);附錄二至四為各締約方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刊物清單,其中附錄二為發布政府採購招標和中標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三為發布供應商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四為發布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司法判決、採購程式等信息的刊物名稱。
目前,GPA共有38個成員,主要是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即美國、加拿大、歐盟25國、荷屬阿魯巴、列支敦斯登、瑞士、冰島、挪威、以色列、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GPA共有22個觀察員。其中,中國台北、約旦、喬治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喬治亞、摩爾多瓦、阿曼、巴拿馬、吉爾吉斯等10個成員正在開展加入GPA的談判,中國台北已基本完成談判工作;亞美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蒙古等5個成員在加入WTO時承諾要加入GPA,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請。
2008年1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申請書。中國常駐WTO代表團當日將申請書和中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初步出價清單遞交給WTO秘書處。

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是談判的主要內容。由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政府採購定義,GPA中也沒有用列舉方式反映政府採購內容,因此,每個成員的GPA適用範圍都是通過談判確定。這些成員在談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將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進行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採購項目列入GPA附錄一。附錄一的設計以及相應的談判內容,就是從誰採購、採購什麼、如何採購等方面確定具體的開放項目,形成開放清單。
採購實體 通過談判確定向成員開放的採購實體。根據GPA和談判情況看,這些採購實體都是省級以上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其中,中央和省級的採購實體基本上都是政府機構(含事業單位),其他採購實體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採購對象 採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主要做法是設定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才對成員開放。政府級次和採購對象不同,門檻價也不一樣。門檻價不是協定本身的規定,而是通過談判確定。目前,GPA成員的門檻價基本統一,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為13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省級政府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2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4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採購方式 採購實體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很多,為此協定規定,只要是採購實體以契約形式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的行為,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無論是否有購買選擇權,是否先租後買。具體採購方式都包括購買、租賃、出租、租購等方式。
對於具體採購實體和採購項目是否列入開放清單,允許有例外。GPA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項目。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協定適用例外,包括中央採購實體、地區數量及地區採購實體、中央和地方採購實體的採購對象、採購門檻價等,都可以談判。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運輸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聯邦採購實體開放的貨物和服務門檻價為35.5萬特別提款權。37個州列入了開放清單。再如,韓國省級開放的工程項目門檻價為1500萬特別提款權。基本規律是,國際競爭力強的產業,開放門檻價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須得到其他成員同意。
GPA成員的開放清單不是一成不變,可以根據GPA第24條規定,申請修改,包括從中撤出實體、調整項目等,但必須得到各成員一致同意,否則不得修改。

差別待遇

GPA現有成員主要是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開發中國家及不已開發國家開放政府採購市場,GPA規定了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按照GPA規定,協定成員應考慮開發中國家產業發展、貿易收支平衡、經濟發展狀況、扶持完全依賴政府採購的企業等需要,允許其享受特別待遇,實行歧視性政策。還應允許開發中國家加入協定後,根據國內產業發展、市場化等情況,調整開放清單,但仍需要提交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
GPA專門規定,允許開發中國家在加入協定時,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作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產品、轉讓技術、按契約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產品等。按照GPA規定,開發中國家採用補償交易政策時,只能擁有作為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資格,即外國供應商必須作出補償承諾,但不能作為契約授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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