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陪審員罪

收買陪審員罪,亦稱“籠絡陪審員罪”。英美刑法中規定的妨害司法的犯罪之一。指不是通過在法庭上舉證和辯論,而是採用賄賂、許願、威脅、勸導或宴請等方式,試圖腐蝕或影響陪審團使之作出偏袒一方的裁定的犯罪行為。陪審團或其成員接受腐蝕或收買也同樣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是陪審團成員。(2)在客觀方面,因主體不同而有兩種表現形式。從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看,他必須有用賄賂、許願、威脅、勸導等各種方式來腐蝕或影響陪審團的行為,即他不是通過在法庭上舉證和辯論這種合法方式,而是用這種合法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來腐蝕或影響陪審團。從陪審員的角度看,他必須有接受賄賂、腐蝕或收買的行為。上述兩種形式的行為單獨均構成本罪。(3)在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而且必須具有試圖影響陪審團作出不公正裁定的意圖。只要懷著此意圖,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如果陪審團沒有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收買,則行為人構成未遂罪。本罪原是普通法上的一項罪名。但英美的制定法也規定了本罪。英國《1825年陪審團法》規定,對任何犯有收買陪審員罪的人或有意接受收買的陪審員,可處以罰金或監禁刑。美國現代聯邦和州的制定法均規定了這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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