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再分配論

收入再分配論

收入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income)是指在初次分配基礎上進一步完成的收入分配活動。即在各機構單位(或部門)之間所進行的“特殊交易”收支,也就是“轉移”。 轉移是指一個機構單位向另一個機構單位提供貨物、服務或資產等各種資源,而不從後者那裡收取任何上述資源做為對等物回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入再分配論
  • 類別:術語
  • 性質:名詞
  • 定義:在初次分配基礎上進一步完成的收入分配活動
分類,按目的性質,按形式分類,再分配的原因,再分配的途徑,

分類

按目的性質

按形式分類

再分配的原因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民收入之所以必須進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第一,滿足非物質生產部門發展的需要。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過程中,只有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獲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質生產部門要獲得收入,必須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解決。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轉給不創造國民收入的非物質生產部門,形成“派生收入”,以滿足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國家行政和國防安全等部門發展的需要和支付這些部門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加強重點建設和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的需要。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的發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們的發展速度、生產增長規模、技術結構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某些比例不協調現象和薄弱環節。同時,各物質生產部門、各地區、各企業從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額,往往同它們各自的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從巨觀調控的全局出發,有計畫地將國家集中的純收入,通過再分配,在不同部門、地區和企業之間調節使用,以加強重點建設,克服薄弱環節,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
第三,建立社會保證基金的需要。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保證基金,以及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基金,除企業、個人負擔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會保證基金來解決。這是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建立社會後備基金的需要。為了應付各種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會後備基金,來滿足這些臨時性的應急需要。

再分配的途徑

國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過下列途徑來進行:
(1)國家預算國家預算是國家制定的年度財政收支計畫。它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徑,首先把各個部門上繳的稅金集中起來,形成國家預算收入,然後通過預算支出形式,用於經濟建設、文教衛生、國防建設、福利設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2)銀行信貸。銀行信貸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條件下,把社會閒置的資金和貨幣集中起來,然後向單位、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這就改變了資金使用的主體、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時間,從而對國民收入進行了再分配;同時,通過差別利率,信貸機構獲得了利潤,可用於充實信貸資金、提留信貸企業基金、支付職工工資。存款者和貸款者的收入也由於差別利率得到調整,使一部分國民收入在工商企業、職工、居民之間進行了再分配。
(3)勞務費用。在社會主義分工體系中,有一部分勞動者用自己提供的勞務,來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種勞務的勞動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種勞務費用。提供勞務活動的單位,在得到勞務費用後,用於支付職工工資、支付管理費用、提留基金和上繳國家稅金。因而,通過勞務費用的支付,一部分國民收入實現了再分配。
(4)價格變動。價格變動不能增加或減少國民收入總量,但會改變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階層居民之間的分配。價格的調整和市場價格的變化,影響著交換雙方的實際收入,引起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例如,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和降低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就會增加農民收入;消費品銷售價格提高,就會使居民的實際收入減少;工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就會引起國民收入在各工業部門之間的轉移等等。由此,國民收入在國家、部門、企業、職工、農民之間實現了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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