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就業援助對象申請認定(暫行)辦法

攀枝花市就業援助對象申請認定(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就業援助對象的分類及認定範圍、申請材料、認定程式、退出機制、監督管理這五方面內容,為了更好解決困難就業人員的援助,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人員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和稅收政策,制定本辦法。

攀枝花市就業援助對象申請認定(暫行)辦法
為規範我市就業援助對象申請、認定程式,切實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人員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和稅收政策,制定本辦法。
一、就業援助對象的分類及認定範圍
1.“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並已辦理失業登記、難以實現就業且無其它生活來源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員,主要包括:
(1)“4045”人員:指在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4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2)殘疾人員:指持有《殘疾證》且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
(3)低收入家庭人員: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員;
(4)按城鎮人員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指承包土地被徵用,按城鎮人口安置的人員;
(5)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指在申請認定時已進行失業登記且連續失業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6)應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其它情況。
2.“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3、“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二、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持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填寫《四川省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下列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殘疾人員:《殘疾證》;
2.低收入家庭人員: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證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3.被征地農民: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後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農轉非安置協定等相關證明。
4.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的檔案。
5.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
在申請認定時,申請人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各級審核部門複印件留存(總計2份複印件)。
三、認定程式
1.申請人本人持申請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社區未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向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核實相關情況,並在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5天)期滿後,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核實意見,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覆核。
2.縣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審核認定工作。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發放相關證件,並在《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頁面中記載。
四、退出機制
建立就業援助對象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經認定的就業援助對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再將其納入就業援助對象範圍,並在《就業失業登記》中標註:
1.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單位就業);
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就業);
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靈活就業);
4.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能力);
6.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場);
7.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判刑勞教);
8.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不接受服務);
9.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的(未主動聯繫);
10.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其他情形(其他)。
已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有以上情況的應主動和原登記社區聯繫,退出就業援助對象的登記。各社區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好本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的情況,對已不符合就業援助對象條件的人員要及時為其辦理退出登記。對就業信息系統認定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系統自動辦理退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按規定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在檢查中發現符合退出就業援助對象條件的,通知登記社區退出登記,對已認定人員實行定期復檢制和不定期抽查制。
五、監督管理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認真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審核、認定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記載就業援助對象的資格審核、就業援助、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稅收減免政策等情況,建立就業援助對象資料庫和信息系統,全省聯網運行。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日常調查走訪,實時反映變動情況。
3.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做好對就業援助對象的幫扶工作,認真記錄幫扶情況,定期匯總上報。上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幫扶工作做好監督檢查。
4.申請人弄虛作假的,由做出認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認定,追收其獲得的各項就業援助補貼資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違反規定認定就業援助對象的,按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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