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就業援助對象的認定指南

昌江就業援助對象的認定依據《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0〕75號)、《海南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瓊人社發〔2011〕123號)實施。

工作依據,申請對象,辦理程式,工作要求,

工作依據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0〕75號)、《海南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瓊人社發〔2011〕123號)。

申請對象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
(一)“4050”人員;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四)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五)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六)完全失地農民;
(七)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持省本級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由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負責辦理,其他的由核發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辦理程式

(一)失業人員申請認定就業援助對象時,應如實填寫《就業援助對象申請表》,並提供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零就業家庭證書》(屬零就業家庭成員提供)及複印件;
(二)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
(三)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援助卡”頁標註享受認定情況;
(四)就業援助對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卡”中標註的內容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工作要求

按規定受理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援助認定,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申報程式。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當日予以受理;報送材料不齊全的,由經辦人員說明情況後退回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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