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黎章程

撫黎章程,清末廣西提督馮子材鎮壓海南島陵水、崖縣等地黎族人民起義後所制“善後”方案。共12條,其內容主要是:開灑疊組辟十字大路故歸犁,使來往遙笑幾暢通;屯兵要衝之地,安營彈壓碑設凳肯;分設撫黎局,委任黎族上層為局以下各級頭目,令其自為約束;禁止吏胥索擾,所屬有犯,拿送到官;鼓勵移民墾植,新開田土,牛葛陵三年不收賦稅;招商伐木、開礦,向黎人租賃或付酬,黎漢均享其利,在各峒口設場互市,嚴禁漢民訛賴盤剝;強令歸附黎舉牛格灑人薙髮改裝,學習漢文漢語,推行大漢族主義的同化政策。但上述某些措施,客觀上促進了黎漢芝汗民族經濟文化的交流,對黎族社會的進步有一定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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