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細則

《撫順市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細則》在1994.09.3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細則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30
  • 實施時間:1994.01.0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撫順市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細則》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為促進企業深化改革,適應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確保離退休職工的生活,根據省政府《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遼政發[1993]34號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一、實施的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撫順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城鎮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職工,包括:
(一)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職工和臨時工;
(二)各種聯營企業職工;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
(四)國有民營、私營企業職工;
(五)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內地職工;
(七)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
以上用人單位職工中不包括農民臨時工,亦工亦農輪換工以及企業聘用的已離退休、退職的職工。
二、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實行個人繳費前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以上的職工,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至失去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止,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二)職工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構成。社會性養老金,按職工離退休時省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年限滿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計發。
(三)職工離退休在計算其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其實際繳費時間不足三年的,應往前推算到滿三年。三年內非繳費期間,以職工實領工資替代繳費工資進行計算。
(四)本細則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按照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職。
(五)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不足十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給一次性養老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按照繳費每滿一年,發給三個月離崗時的上一年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六)本細則實施當年離退休職工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離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調整一次。本細則實施前離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從實施第二年起,每年七月一日調整一次,具體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當省社會平均工資出現持平和負增長時,不做調整。
(七)每年七月一日調整基本養老金時,離退休時間不滿一年的不予調整,從離退休後的第十三個月開始給予調整。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日乃至今後每年七月一日前離退休的職工,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未公布之前,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暫按大上一年(即前年)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待上一年省社會月平均工資公布後,再做重新計算,其差額部分補齊。
(八)在本細則實施後,辦理離退休的職工,按本細則規定計發的離退休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數額的,按原辦法計發的數額發給。按原辦法計算時將國發[1992]29號檔案增加的10%計算在內。
按新辦法計發比原辦法高出部分實行限額計發。一九九四年離退休的限額為三十元;一九九五年離退休的限額為五十元;一九九六年離退休的限額為七十元。超過限額以上的部分不再發給。高出部分低於限額的,按實際增加額發給。
(九)一九九四年內離退休的職工,可先將按老辦法計算後的離退休金做為基數,離休的增加60元,退休的增加20元,退職的增加15元,然後再進行對比,確定執行新、老辦法。
三、本細則實施前獲得全國、省、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離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及本細則實施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其從事專業技術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除按本細則第二條計發養老金外,另按下列標準增加社會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一)全國勞動模範增加10%;
(二)省勞動模範(含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市政府命名的勞動模範)增加5%;
(三)市勞動模範增加2%;
(四)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增加5%。
被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同時,又具備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增發社會性養老金時按照不重複享受的原則處理。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但未達到病退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但在計發社會性養老金時,按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每提前一年減少社會性養老金1%。
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的計算
(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系指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年限。計算繳費年限按月累計,按年計算。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滿十二個月為一年。繳費年限除核定其整年外,剩下的繳費月數化為幾點幾年。
(二)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未實行職工個人繳費的連續工齡,由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社會保險機構認定,在計發待遇時,可視為繳費年限。
(三)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從事特殊工種的,按照原規定進行折算出的連續工齡部分,不能視為繳費年限。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特殊工種的繳費年限,不再實行原連續工齡折算的辦法,一律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基本養老金。
(四)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後,職工被開除、除名、判刑、拘役、教養及辭職或自動離職等又重新工作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應前後累計計算。
(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向企業後,從工資關係轉到企業之月起,必須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對其到企業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合併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本細則實施前招用的勞動契約制職工,仍按國發[1986]77號檔案規定計算繳費年限,除下鄉、參軍期間可視為繳費年限外,未繳納基本養老金的工作時間,計發待遇時不計算繳費年限。
(七)病假休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職工,享受疾病救濟費期間,如果企業和職工本人仍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應計算為繳費年限。
(八)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到企業工作後,原軍齡視為繳費年限。
(九)職工先後在若干個企業單位工作,在計算其繳費年限時,只要職工及所在單位按政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其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企業和職工有一方停止繳納的,停繳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如有中斷,在計算繳費年限時,將中斷繳費的時間扣除。
六、關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一)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
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
(二)社會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社會性養老金=上年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5%;
(三)繳費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繳費性養老金=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年計發比例×繳費年限;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C1 a1 a2  an
X=----·(---+---+……---)
12N C1 C2  Cn
X—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a1,a2……an—職工離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平均繳費工資;
C1,C2……C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省社會平均工資;
N—繳費年限。
七、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後,社會保險機構還負責支付市政府九0年第九號令規定的加發的退休補貼費、未參加工資改革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離休老幹部生活補貼費、離退休幹部交通補貼、離退休幹部書報費、煤糧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肉食補貼、燃料補貼、洗理費、因工致殘護理費、因工致殘補助金、喪葬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燃電補貼、糧價補貼和房改補貼的各項費用。
八、社會保險機構對本細則實施前離退休職工各項費用,仍按市政府九0年第九號令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冬季取暖補貼除外)執行。另加燃電補貼、糧價補貼和房改補貼。
九、離退休職工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可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停發的待遇不予補發。
十、企業內部辦理離崗休養的職工,仍應按規定為其繳納離崗休養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否則,離崗休養不計算繳費年限。
十一、企業必須為職工、職工必須為自身按規定足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單位每月按下列標準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一)企業(不含建築安裝企業)按照本企業全員職工上年度實際發生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7%和離退休費總額的50%繳納;
(二)職工個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三)建築、安裝企業的勞保統籌費用,由建設單位按工程總造價的5.13%提取,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四)企業和個人無法計算工資總額的,以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資總額作為繳納基數;
(五)各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工資總額的組成,以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其它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的一律無效。
十二、本細則發布前,市政府發布的有關企業職工離退休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十三、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市屬以上企業(國務院批准行業統籌除外)、縣(區)屬企業職工離退休的需經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市、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十四、本細則發布後,應參加而未參加養老社會保險統籌的單位,要立即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十五、本細則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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