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鎮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撫順市城鎮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在1999.06.14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鎮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14
  • 實施時間:1999.06.14
撫順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
為了切實做好我市城鎮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遼寧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和《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征繳對象及業務範圍的劃分
(一)征繳對象
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在城鎮私營企業從業一個月以上、被個體工商戶僱傭一個月以上的人員都應投保(包括招用的大、中專畢業生,企業下崗職工,城鎮失業、待業人員,農民進城務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二)征繳業務範圍的劃分
1、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商業經營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增值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由國稅局負責。
2、從事餐飲、娛樂、服務、交通、運輸、建築、安裝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營業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由地稅局負責。
二、征繳基數及比例
(一)征繳基數
1、繳費個人以上個月本人全部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低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2、繳費單位以本單位全部繳費個人的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
(二)征繳比例
1、私營企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21%,其中個人繳費比例最高為8%。
2、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18%,其中僱工繳納比例最高為8%。
三、繳費單位登記及申報的辦理
1、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申報、核定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助提供新辦營業執照和年度驗照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單。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按其經營地點分別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3、私營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基數時,需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用工人員名冊、工資發放明細等有關證件和資料;沒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納基數時,需持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納稅地點,每月5日前向相應的稅務機關提供上月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
四、征繳業務的辦理
1、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單及應繳費數額,按月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2、稅務機關在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一式四聯)。其中一聯返給繳費單位,一聯稅務機關留存,另兩聯按月轉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用於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帳憑證和財務入帳憑證。
3、稅務機關要設立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過渡帳戶,將當月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存入該帳戶,並於下月5日前將徵收的社會保險基金劃撥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及退休後的待遇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名繳費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每年向繳費者傳送一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記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並以此作為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2、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本息按年進行結算。繳費者工作變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3、個人帳戶的支付項目包括:
①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
②退休人員死亡時應領取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
③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並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①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1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納工資×建立個人帳戶制度前繳費年限×1.4%+25元。
5、在私營企業從業或從事個體勞動前曾在其他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連續繳費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
六、對違規單位的處理
1、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實施處罰。
2、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依照《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實施處罰。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私營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一九九○年六月九日市政府第十二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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