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

《撫順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在1990.01.0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1.01
  • 實施時間:1990.01.01
第一條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用)負擔畸輕畸重問題,增強企業的生機和活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撫順市(不含清原縣、新賓縣)註冊等級內的建築安裝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勞保費用統籌。
第三條 建築企業勞保統籌工作,是社會勞保統籌工作的一部分,由市勞動局統一管理,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建築企業勞保統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統籌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統籌項目:
(一)離、退休金(含退職生活費);
(二)離、退休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補貼;
(三)因公致殘,離、退休後飲食起居需人扶持的護理費;
(四)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喪葬費、撫恤金;
(五)按規定應發給在職職工的勞保費用。
第五條 市統籌辦公室按年度測定統一的勞保費用係數下達給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具體收取方法如下:
(一)撫順地區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按勞保統籌取費係數列入預算,在工程開工前,市統籌辦公室直接收取;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一次收取,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分年度收取;參加統籌的施工企業不再向建設單位收取勞保費費;
(二)參加統籌的企業在外地施工,要按照勞保統籌取費係數和在外地完成的建安產值向市統籌辦公室交納勞保統籌費用;
(三)外埠在撫施工的企業,本企業勞保取費係數高於統籌係數,其高出部分由企業向建設單位另行計取,統籌部分由市統籌辦公室返回;本企業勞保取費係數低於統籌係數,由統籌辦公室按所需實際撥付,剩餘部分參加統籌。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一)、(二)、(三)項費用,由企業按月填寫《統籌基金核定表》,市統籌辦公室審核後,按月撥付給企業;(四)、(五)兩項費用,由統籌辦公室按企業實際情況測算後,按季度撥付給企業,包乾使用。
第七條 市統籌辦公室檢查參加統籌企業的有關帳目,企業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八條 實行勞保費用統籌的建築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仍由企業負責。
第九條 市統籌辦公室對統籌的勞保費用,在建設銀行專項存儲,所得利息,計入統籌勞保費用。
統籌的勞保費用,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餘基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條 為促進行業統籌向社會統籌過渡,市建築企業勞保統籌辦公室按行業勞保統籌基金3.08%的比例向市勞動保險公司繳納積累金(其中含省提取0.08%的管理費),以增強行業統籌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十一條 市統籌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辦法,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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