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預防和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5日由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撫府辦發〔2011〕44號印發。《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撫州市
  • 發行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1〕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撫州市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預防和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四條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監察部門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建設、交通、水利、財政等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有關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六條 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改、監察、
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發改委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也可由組成單位提議召開。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招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式和規則的情況;
(二)受理並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三)監督招投標各方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製度。
第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招投標情況匯報,參加與項目招投標有關的會議;
(二)審查項目有關招投標的檔案、資料;
(三)現場監督招標評審過程;
(四)詢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
第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招投標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
(二)投訴書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內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採用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他利益關係人舉行聽證。行政監察部門可以參與聽證。
第十二條 凡在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人民幣或者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符合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
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投標活動提供規範的場所、信息、技術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條件,並接受管理和監督。投標保證金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招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實行委託招標的,其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特點及代理機構的資質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代理機構中擇優選取。
(二)除技術複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以外,對投標人原則上實行資格後審。確需對投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在取得行政監督部門及監察機關同意後,一律採用強制性標準法,所有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視為合格。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出現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的,記入不良行為檔案,並按規定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三)對於金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嚴格執行規範文本制度,招標人製作的招標檔案如有與範本不一致的內容,必須用黑體或異體字註明,規範文本不允許修改的地方不得刪減和修改。備案審查部門應將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
(四)除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外,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採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評標,並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五)招標人應當在接到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後十五日內
確定中標人,同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並將中標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及中心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六)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契約,並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的,應當依法在《江西日報》、《信息日報》、“江西省招標投標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必須在“江西省招標投標網”上發布。招標公告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辦理招標備案、告知手續時,應同時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等資料報審,資料符合要求的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告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待修改符合要求後再備案、告知。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範圍內承擔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受委託辦理招標的,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契約的約定,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託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採用計算機隨機抽取和電話免提通知評審,遵守相關法規的保密和迴避制度。評標專家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參加評標活動。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評標專家年度測評制度。每年要對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考勤情況等方面進行測評。對測評結果不合格的評標專家,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清出評標專家庫。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視情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一條 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視情節禁止其在三年以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評標帶有明顯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干涉、影響、暗示其他評標專家公正評標,向他人透露評標內容,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給予警告,將其行為載入信用檔案,向業內通報,並視情節暫停該評標專家一至三年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行使招標自主權的;
(四)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五)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六)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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