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運

漕政用語。清制, 凡舊欠之漕糧, 歸於本年隨糧船運通州交納者, 謂之搭運。按定製,旗丁運糧抵通後,如有掛欠,若在勒限期內未能補交全完者,應由領運官丁分賠,於下年內起解搭運補交。凡搭解舊欠,均須按本色交兌。搭運之米過淮時,由總漕盤驗,倘有搭運之米與原欠米色不符,以及運官將麥豆雜糧等項接受而以新糧抵解,或不隨正米交船而俟糧船過淮之後用小船趕送者,一經查明,即將糧道、知府、領運千總等官弁一併題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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