搢紳

搢紳,漢語辭彙。

拼音:jìn shēn

插笏於紳。紳,古代仕宦者和儒者圍於腰際的大帶。搢紳,有官職的或做過官的人。一般都稱之為縉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搢紳
  • 拼音:jìn shēn
  • 釋義:用為官宦或儒者的代稱。
詞目,出處與詳解,歷史背景,

詞目

搢紳(縉紳)

出處與詳解

用為官宦或儒者的代稱。
1、《周禮·春官·典瑞》“王晉大圭”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曰:“晉讀為搢紳之搢,謂插於紳帶之間,若帶劍也。”
2、《資治通鑑·漢武帝元封元年》:“乙卯,令侍中儒者皮弁搢紳,射牛行事,封 泰山 下東方。”
3、《東觀漢記·明帝紀》:“是時學者尤盛,冠帶搢紳,游雍而觀化者,以億萬計。”
4、唐 權德輿 《知非》詩:“名教自可樂,搢紳貴行道。”
5、宋 陸游 《賀張參政修史啟》:“禮絕搢紳,而無王公驕泰之意。”
6、清 昭連 《嘯亭續錄·內務府大員》:“內府人員惟充本府差使,不許外任部院,惟科目出身者,始許與搢紳為伍。”
7、林紓 《與姚叔節書》:“傖人入城,購搢紳殘敝之冠服,襲之以耀其鄉里,人即以搢紳目之,吾弗敢信也。”

歷史背景

明朝的封建特權階層。包括各級官吏﹑致仕官﹑封贈官﹑捐納官以及國子監和府州縣學的生員。他們的妻子也享有相應的特權待遇。地位僅次於貴族地主﹐是明代封建統治的重要支柱。明代的縉紳地主享有優厚的待遇和特權。政治方面﹐縉紳的法律地位高於常人﹐法務部門無權擅自拘審官員。明律規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只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縉紳犯公罪可以收贖﹔犯私罪也得以解職﹑調離或降等抵罪。經濟方面﹐各級官吏有數量頗多的俸祿﹐生員也由國家供給生活費。此外﹐縉紳還享有徭役優免權。即使官員本人亡故﹐仍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時﹐在社會生活方面﹐縉紳等級的服飾﹑器用﹑房舍、鞍馬等均異於較低等級﹐凡人見縉紳須施官禮。雖然規定縉紳不免錢糧正供﹐但縉紳拖賴及少納賦糧、脫避差徭仍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多數縉紳往往憑藉威勢﹐橫行鄉里﹐凌虐欺壓百姓﹐居家的縉紳地主甚至可以決定地方官員的去留。縉紳還大肆兼併﹑侵占他人土地﹐接納投獻投靠﹐收受他人詭寄田糧、差役﹐包攬拖欠稅賦。嘉靖萬曆年雖多次定例限制優免徭役數額﹐但作用不大﹐縉紳勢力有增無減。權勢在手﹑待遇優厚﹑土地極多的縉紳地主﹐無不過著極為豪華的生活。他們自稱官戶﹐自立“官甲”、“官圖”,以別於平民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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