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與隱私權保護

《搜查與隱私權保護》是由向燕所著的一篇訴訟法學論文,導師為宋英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搜查與隱私權保護
  • 論文作者:向燕
  • 導師:宋英輝
  • 學科專業:訴訟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搜查 隱私權 法律保護
館藏號
D913

內容簡介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人員可以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我國的搜查制度不論是立法還是理論方面都非常薄弱,這導致了實踐中搜查權力的隨意行使和毫無拘束。國外對搜查制度的立法構建和理論研究表明,搜查涉及到公民基本的隱私權利。以搜查涉及的隱私權為出發點,我們或許能夠以此突破研究搜查制度的傳統思路,以新的視角和更開闊的視野來考察搜查制度。鑒於美國率先將隱私權引入搜查制度,並據此建立起發達、詳備的搜查法律體系,本文擇取以美國法律為樣本,並與加拿大、德國和歐洲相關法律、判例現狀進行比較,追溯它們形成的文化、歷史淵源,探索搜查規則背後的理論和價值。 第一章追溯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重心從財產轉向隱私的歷程。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護公民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從19世紀末期始,在美國最高法院積極能動的司法干預下,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重心開始了從財產到隱私的遷移。美國搜查法律歷經八十年的從財產到隱私的變遷,根植於美國社會的現實需要,反映了其間政府權力、個人財產權與隱私權間的力量變化和興衰起落。本章回顧了這段歷史,探索了第四修正案保護重心變遷之原因及其對第四修正案保護範圍的深遠影響,並結合歷史語境和美國法學理論的發展,分析了第四修正案下財產權與隱私權的聯繫。在現代社會,財產權已無法承擔起捍衛個人自由的重任,隱私權日漸替代財產權成為搜查所保護的核心利益。 第二章介紹並評析了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隱私的合理期待”標準,發掘該標準背後的潛規則。美國最高法院在卡茲訴美國案中,界定了第四修正案下搜查的含義,並通過公共暴露理論、風險承擔理論等學說,闡釋了該標準的主、客觀要件。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理論與判例表明,第四修正案下的隱私權的內涵缺乏自治權和人格權的維度。此種狹義的隱私權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支持“反毒戰爭”刑事政策的體現。 第三章分析了美國通訊隱私、金融隱私和個人數據隱私的聯邦立法保護現狀,展現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聯邦成文法結構和內容的影響。基於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第三人理論,第四修正案的效力不及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所保存的個人財務記錄,也無法約束數據聚合和數據採集的手段。聯邦立法儘管對新興的網路隱私提供了一定程式上的保障,但仍受到第三人理論的影響,降低了存儲中的電子通訊的保護標準。該章表明了憲法第四修正案對聯邦成文法的重要影響,也凸顯了第三人理論帶來的弊端。 第四章概述了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完整分析結構,並深入探討了第二步探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隱私權的關係。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闡釋,判斷政府行為是否構成對第四修正案的違反,首先需要考察政府的行為是否構成搜查。這便是第二、三章中涉及的對“隱私合理期待”標準的探討。接下來的第二步探詢便是如果政府行為構成搜查,該搜查是否合理。令狀原則、合理性權衡標準皆是判斷搜查“合理性”的重要標準。隨著令狀原則的衰落,權衡個人隱私權與政府執法利益的合理性權衡標準獲得了廣泛的適用,“較少的隱私期待”也因此在權衡公式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兩步探詢後,受到政府不合理搜查行為侵犯的被告可能獲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救濟。隱私權促進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同時,非法證據排除也成為對公民在搜查中被侵犯的隱私權的公法救濟手段。 第五章從加拿大最高法院闡釋其憲章第8條時採納的“隱私的合理期待”概念出發,介紹了憲章第8條的分析框架,並比較了加拿大憲章第8條與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在適用方法上的共同點與不同之處。加拿大最高法院以自由、民主之社會的價值作為劃定公民隱私權領域的界碑,並發展出與隱私聯繫的人格尊嚴、人身之完整安全、個人自治與人們間信任關係的具體價值。加拿大最高法院採納了與美國相似的兩步探詢,並發展出合理性權衡理論,在其下又進一步確立了綜合一切情狀的判斷標準。這些標準及因素,都統一在與隱私聯繫的基本價值之下,從而在適用方法上更為連貫一致。基於上述價值,它摒棄了第三人理論和非法信息無隱私說,對公共暴露理論予以批判地繼承,因而確立了比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更寬泛的隱私權保護範圍。 第六章探討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涉及的隱私權保護。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了私生活獲得尊重的權利涵蓋了寬泛的內容。在歐洲長久以來的尊嚴和榮譽觀念的濡染下,歐洲版本的“隱私的合理期待”標準沒有採納美國的公共暴露理論和風險承擔理論,而是尊重個人在公共場合的個人形象,賦予其在公共場合的隱私權。同時,歐洲人權法院兼采重在保護個人資訊的個人數據處理標準,當個人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公共機構儲存於電子數據儲存系統內時,不論是否違反個人隱私的合理期待,都構成了對第8條私生活獲得尊重之權利的干涉。 第七章評析了德國對搜查所涉隱私權的憲法保護。在德國《基本法》確立的憲政秩序中,人性尊嚴是基本的憲法原則及最高的憲法價值。在德國憲法法院的判例解釋下,具有隱私權內涵的憲法條款直接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聯繫。基於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德國憲法法院發展出獨具特色的憲法性使用禁止的理論,即不考慮對警察非法行為的威懾效力,僅因警察侵犯了公民憲法性隱私權,而對所獲證據予以排除。德國憲法法院繼而發展出權利範圍理論,對私人生活的不同領域予以不同強度的保護。較之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領域,德國憲法性隱私權為受到搜查的個人提供了更為寬泛的保護。它不僅保障某些私人生活領域絕對地不受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其隱私權的個人自治與社會關係維度還賦予個人自我實現,並得以與外界互動發展的自由。 第八章綜合對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歐洲人權法院立法和判例的比較研究,總結了現代社會中,搜查中權利保護的重心從財產到隱私的趨勢。通過對四個法域的綜合考察可以發現,各國法律在涉及搜查中的隱私權保護時,對四項基本的問題作出了不同回答,從而導致了其搜查中予以保護的公民隱私權範圍的主要不同。這些回答的作出,歸根結底是由於各法域確立了隱私權的不同內涵。美國主要強調隱私所具有反對政府干涉的價值,而其他法域都將隱私的價值擴展到人格尊嚴及社會交往的價值。隱私權所蘊含的價值核心的不同,使這些國家的“自由”呈現出消極和積極的不同樣態。 第九章考察了我國的社會現狀、人們的觀念以及現行法律制度中涉及到隱私的立法。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居民開始享有較為獨立的私人空間。在信息社會的大背景下,數字信息得到了快速的增長。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廣泛套用及其他高科技技術的發展,刺激了我國社會隱私權保護的需要。與此同時,人們的觀念也從以私為恥,轉變為注重保護自己的隱私利益。通過對我國目前涉及隱私的法律的綜合考察,確認了我國當前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和不足,並結合之前的比較研究,提出在我國構建搜查制度中隱私權保護體系的基本思路。 我國以“隱私權”為核心概念的搜查法律的構建,還需要結合我國國情進行細密的研究。隱私權在中國的崛起是不可阻擋之趨勢,在此背景下,搜查中的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更是值得期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