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流動資金

提出流動資金是供銷合作社在進行聯合經營時,根據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聯合經營契約或協定所進行的投資和借給系統內其他單位的流動資金。該項資金仍屬該供銷社流動資金的一部分。但由於它不直接參加該供銷社的經營活動,故在計算流動資金周轉率時,亦不能計入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內。

這項資金要從聯合體所獲取的盈利中取得報酬。由於這項資金脫離了本企業的資金周轉,只是從聯合體的盈利中獲取報酬,所以,企業在進行聯營投資時,要考慮到平等互利、有利於提高資金的利用效果,有利於增加企業盈利、有利於商品流通的擴大和本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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