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論法學

控制論法學,用控制論解釋法律現象及其與社會因素關係的法律理論。在國外,七十年代有人曾把控制論套用到法學研究中,我國八十年代也曾有人作過這方面的嘗試。這種理論把整個社會看作是一個大的系統,由經濟、政治、教育、家庭、宗教和法律等不同的制度組成。它們之間通過彼此的信息反饋而相互影響。在各種社會制度之間存在兩種反饋:一種是負反饋,即反饋的信息有助於某一制度達到預期的目標;另一種是正反饋,即反饋的信息導致提出新的目標,發展更複雜的社會制度。前者決定了社會制度的停滯不前,而後者則決定社會制度的發展。
例如,當貿易關係出現和發展時,法律制度不是仍然用調整自然經濟的方式對它加以控制,即以負反饋對它作出反應,從而把貿易關係拉回到自然經濟的老路上去,而是相應地建立一系列新的法院,出現刑法與侵權行為法之間的劃分,即以正反饋對它作出反應,從而促進了貿易關係更迅速的發展。控制論法學把社會與法律的不發達看作是負反饋的犧牲品,而把正反饋看作是實現社會與法律現代化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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