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權激勵

不少學者認為, 控制權作為一種隱性激勵方式在我國有著重要的意義。隱性激勵是通過市場的作用能夠把具有不確定性的隱性事實還原給當事人, 由當事人自己作出理性選擇的激勵, 它產生於外部的競爭機制。由於隱性激勵的存在, 即使經營者的貨幣報酬低於代理績效所應得的收入水平, 經營者也不一定會降低其努力水平。控制權激勵是彌補顯性報酬不足的一種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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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控制權激勵就是把控制權作為一種能夠引導經營者行為的激勵因素。這是因為控制權可以滿足經營者三方面的需要: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經營者施展其才能、體現其“企業家精神”的自我實現的需要; 二是滿足經營者控制他人或感覺優越於他人、感覺自己處於負責地位的權力需要; 三是使經營者具有職位特權, 享受“在職消費”, 給經營者帶來正規報酬激勵以外的物質利益滿足。

不良後果

控制權激勵雖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也容易導致機會主義行為。例如, 當監督約束機制缺失時, 經營者會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追求過度的控制權收益,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在職消費的規模, 如講排場, 鋪張浪費, 甚至收受賄賂, 侵吞企業資產; 二是通過合法途徑擴大可獲得的控制權收益的規模, 即想方設法擴大企業規模, 導致過度投資和重複建設。
“59歲現象”也是控制權激勵導致的不良後果。實踐證明, 對經營者所採取的各種激勵措施只有在強有力的約束下才能發揮正面作用。要建立完善的經營者約束機制, 至少應該從兩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內部治理機制, 如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 充分發揮監事會、大股東、職工以及高管之間的相互監督; 二是發揮要素市場、經理市場、資本市場等外部治理機制的作用。目前, 關於控制權激勵約束機制的量化研究還很少, 本文在委託—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下, 將經營者的行為劃分為兩種: 一是增加企業產出的生產性行為, 二是增加自身控制權的行為; 然後借鑑李垣、孫愷( 2000) 的思想, 從內部治理機制和內、外部治理機制共同作用兩個方面建立控制權激勵的約束模型, 分析控制權激勵的約束條件,以便為企業建立有效的經營者激勵機制提供依據。

影響控制權激勵的主要因素

影響控制權激勵的主要因素包括:
(1) 經營者的顯性報酬, 如固定收入、分享企業剩餘收益的比例。若企業不能為經營者提供足額的顯性報酬, 經營者就會增加對控制權的追求, 這說明控制權激勵的作用在增大; 反之, 控制權的激勵作用會減小。
(2) 由增加控制權的行為所導致的控制權收益和企業產出的邊際值之差越大, 意味著經營者付出單位努力得到的私有收益越大, 這時經營者傾向於增加控制權,控制權的激勵作用增大。
(3) 在內部治理機制發揮作用時,經營者受到懲罰的機率越大、懲罰得越重, 經營者越傾向於減少對控制權的追求, 控制權的激勵作用減弱。
(4) 在外部治理機制能夠對經營者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前提下, 即在懲罰係數的前提下, 外部治理機制的懲罰率越高、經營者預期的職業生命周期越長, 經營者越傾向於減少對控制權的追求。換句話說, 控制權的激勵作用越弱。可見, 隨著內、外部治理機制的逐步完善, 控制權激勵的效果將越來越弱。所以,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 企業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和外部要素市場、經理市場、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 控制權激勵的作用將越來越有限, 企業應該從顯性激勵的角度來完善經營者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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