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

排污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又稱排污指標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可交易的許可證制度等,它指在特定區域內,根據該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在此基礎上,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標,並允許指標在市場上交易。該制度設定排污總量,並允許由市場力量決定誰使用排污指標。

在不影響科技與經濟發展的同時, 排污交易可以有彈性的減少污染排放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污交易
  • 外文名:Emissions trading system(Cap-and-Trade Program)
  • 又稱:污指標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
  • 提出時間:20世紀70年代
發展歷史,作用原理,碳稅,碳市場,成效,民眾觀點,京都議定書,國際合作,大中華地區,美國,加拿大,歐盟交易市場,

發展歷史

該制度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於20世紀70年代提出,首先被美國聯邦環保局(EPA)套用於大氣以及河流污染的管理。爾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相繼進行了排污交易政策的實踐。
1992年, 160個國家在里約熱內盧同意並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這個公約的名字顯示了他只是一個框架。必要的具體事宜被擱置, 並會在締約方會議(Cop)被繼續討論。
在1997年, 在締約方回會議中, 京都議定書使38個已開發國家同意將發展目標定於減少GHGs的排放量。
2009年四月17日,環境保護機構(EPA)正是公布溫室氣體對於公眾健康與環境是一種威脅。這個公布很重要,因為它給行政部門提供了一個有關碳規劃的權威的實體。

作用原理

排污交易是一種以“獎勵”形式的經濟誘因,鼓勵私人企業致力減排的,控制污染經濟工具和政府行政門徑;以達致減少排放污染物目標。仍發展中的減低排放溫室氣體的碳排放計畫,可令參與公司及人士產生可交易的碳排放牌照。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可提供這方面的排放指標規定。
諸如此類經濟工具,某地區環境保護或貿易政府機構立例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在更加準確的環境保障需要時, 提供排污限制對於排污交易更加有利。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被政府發放信用或允許排放明確特定排放數量。排放總信用額永不可超出污染物最高限度,限制了排放總額至這程度。排放過多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需要經過貿易,向其它公司購買未超額排放牌照;或會被法律起訴和檢控。實際上,牌照買家因超額排放而被罰款,而賣家正在因減少排放污染物而被獎賞。如此減排污染物的公司會繼續被獎賞,但是困難地減排污染物的公司需要排放牌照;來儘量減低對社會的溫室氣體負擔。

碳稅

碳稅是含碳物產生時收取的額外費用,它的目標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碳稅指基於碳排放量收取的稅. 在排污交易之下, 每一個排放單位都會有一個排放量的限制. 稅的數量則會取決於排放的共給對於價格多么敏感. 排污交易的許可會取決於碳市場. 一個全部拍賣的排放量限制理論中與碳稅的收入對等. 類似的上升的排污交易可以得以實現. 一個上升的排污交易也許是管理起來最簡單的. 準備一個複雜的排污交易是一個全面的工作, 需要一個高級的機構去處理。
很多評論者在污染交易與其他把污染加上價格的方法-碳稅之間提出尖銳的對比。事實上,污染交易與碳稅之間有一些重複的部分。和污染交易一樣,碳稅有著很大的範圍,管制點,與價格表。並且取決於收入的使用方式,他們可以變得公平或者不公平。
一個全面的可持續發展的污染交易系統非常接近與一個全面的可持續發展的碳稅系統。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兩個系統之中什麼是確定的,什麼是不確定的。在碳稅中,官方決定的碳價格,市場決定排放數量;在污染交易系統中,官方決定碳的排放量,市場決定價格。

碳市場

在開放的市場裡, 限制量是可以被購買或販賣的. 因為排放限制總量的限制, 排污降低得以確保。交易可以直接在買家與賣家之間產生, 通過幾個有組織的交換或者通過很多個碳市場當中的中介行為。 津貼的價格取決於供應與需求. 每天大約有4千萬津貼被交易. 在2012年, 七十九億的津貼被交易, 總價值五百六十億歐元。
當一個公司支付另一個公司去減少相同的污染物時, 這個公司可以通過Clean Air Act得到許可。
芝加哥環境交換是第一個(自發的)排污市場, 並且很快被亞洲第一市場(亞洲碳交換)跟隨. 在2004年, 總共一億7百萬噸的二氧化碳對等物通過項目被交換. 比2003年(七千八百萬噸)增加百分之38。

成效

在2012年, EU-15的排放量低於年基本排放量的百分之15.1. 基於2012年歐洲環境組織提供的數字, 在2008至2012年之間, EU-15的平均排放量要低於年基本排放量的百分之11.8. 這代表EU-15超額完成第一次在京都定下的目標。
2008年,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降低至七百六十萬噸. 這低於命令與控制的要求。
芝加哥環境交換中的50名成員在排污交易中實現降低了7億噸的污染排放。7年的芝加哥環境交換排污交易項目證明了排污交易的低消耗性與市場彈性。
福布斯說: 在2010年, 當排污交易系統被喬治w.布希擴展並實行成為純淨空氣洲際條約時,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下降到了五百一十萬噸。
以酸雨為來源的SO2排放量從1980年的一千七百三十萬下降到2008年的七百六十萬。下降了百分之56。在臭氧季節,NOx排放量在2003年到2008年之間下降了43個百分點,儘管能量需求在最初同期保持相同。CAIR將會造成八百五十億美元到一千億美元的健康收益,並且從2015年開始每年有接近二十億的可見收入。並且在美國東部大幅度減少過早死亡。最近的EPA分析展現,酸雨項目被期望可以通過減少PM2.5的含量來降低每年過早死亡發病率20000到50000之間,並且同時每年的下降地面高度的臭氧含量430到2000之間。NOx額度交易項目導致臭氧與PM2.5污染度降低,在2008年挽救了大約580到1800個生命。

民眾觀點

新的華盛頓郵報和美國廣播公司揭示了大部分的美國人相信並且在意氣候變化,他們為了改變這個現象願意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並花更多的錢。他們想要政府監控溫室氣體。但是這對人群卻對污染交易有不同的見解。
77.0%,超過四分之三的受訪者中,報告說他們“強力支持”EPA決定管理碳排放的人占百分之51,說“基本支持”的占百分之26。百分之68.6的受訪者中,百分之23的人表示“非常願意”去支付“綠色”能源以支持減緩全球氣候變暖,百分之45.6的人表示“基本願意”,另外百分之8.8的人表示“基本不願意”百分之18的人表示“非常不願意”

京都議定書

通過簽署京都議定書, 一個被很多國家認識到的經濟事實是如果國家們靠著他們自己的測量, 監控, 以及規範系統來減少GHG的話, 他們將會耗費大量的資金, 全球範圍甚至可以達到萬億美元。

國際合作

國際社會開始了一個長遠的計畫, 建立有效的國際化的測量方式以對付GHG (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烴,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國際排放交易系統包括歐盟, 紐西蘭, 瑞士, 澳大利亞, 韓國與哈薩克斯坦。擁有15個成員的歐盟ETS是最老的系統。它的第一部分實現於2005年

大中華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議在2016年實現絕對的污染排放限制要求。
2011年11月, 中國在7個省份實現了排污交易實驗計畫, 省份包括北京, 重慶, 廣州, 上海, 深圳和天津。這個實驗目的是為以後環境保護計畫的設計提供有價值的經驗與材料。此計畫的成功或失敗將對以後中國碳市場的發展與信任有關鍵性的影響。

美國

美國純淨空氣政策。

加拿大

RGGI是一個加拿大東北省份與中大西洋省份的共同努力. 它的目的是通過洲際間的排放限制與交易項目來減少供電中二氧化碳的排放。

歐盟交易市場

現時歐洲聯盟擁有全球最大的排放牌照貿易市場;大部分數量為碳排放市場。有一些計畫準許公司與國外的單位進行交易. 在東京協定之下, 歐盟的責任單位可以交易不同的排放種類. 儘管這種歐盟以外的交易具有在數量以及質量上的限制。許多商界人士歡迎排污交易為減輕全球暖化等氣候變化的最佳方法。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的執法是一個大問題,但不像慣性法例,政府無須要監管污染來源的具體習慣;政府能夠容易執法排污交易市場條例。不管怎樣,實際污染排放率的昂貴監測、評估、查實仍然需要。言論懷疑這些排污交易計畫是否行得通,因為像第一階段歐盟排放牌照市場,政府有權可發出過量排放牌照。當排放牌照出現盈餘時會引致牌照市場價格暴跌,及污染排放並無顯著減少。
2003年這一年的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污交易計畫(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起,電力、煉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造紙等行業12000個排放主體,只有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這些主體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歐洲排放總量的46%)。歐盟設立“排污交易計畫”的“門檻”:如果從事指令附錄1所列活動,且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規定“門檻”,就應納入該計畫。
該計畫覆蓋歐盟27個成員國。2007年瑞士和挪威也決定加入該計畫,與歐盟成員國進行排放權交易。
計畫的第一階段實行配額免費。如果企業實際排放量小於分配的排放許可數額,剩餘部分可以進入市場賣掉;反之則要購買排放權,否則將受到重罰。
歐盟排放交易系統準許公司購買國際的碳額度。因此這些公司可以引導潔淨科技去促進其他國家接受低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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