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掇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掇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設立掇刀區環境保護局,為區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掇刀區環境保護局
  • 郵編:448124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轉稅務部門。
(二)將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轄區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含城區焚燒秸桿)的行政處罰職責劃轉區城市管理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四)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鄉鎮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制定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二)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工作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三)負責全區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監督全區執行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大污染項目名錄和省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全區化學品環境管理。
(四)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向區政府提出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省、市、區級自然保護區。
(五)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察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貫徹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七)組織實施全區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全區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管理全區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環境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協調、管理虎牙關小區建設管理辦公室。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政務督查、環境信息發布、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管理信訪、政務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性等日常方面的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環保行政人員的教育和管理;負責企事業單位環保工作人員的環保法律法規培訓;負責社會公眾環保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負責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綠色學校和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社會性的環境保護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活動;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解決虎牙關小區歷史遺留問題。負責局機關財務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編制財務預決算,承擔上級財政和同級財政撥付的環保工作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全區環保系統的排污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二)污染防治科
參與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措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參與監督管理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防治工作;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三)監督管理科
擬定和監督實施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擬定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新建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指導全區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工作;負責受理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所有審批事項;負責環保設施的拆除與閒置審批,負責協調督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負責協調督辦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負責協調督辦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負責協調督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組織擬定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計畫;負責環保設備質量監督、認證和環境標誌的管理;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四)生態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生態功能區劃;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和優美鄉鎮、生態村的創建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名,機關事業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區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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