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撈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

捕撈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

《捕撈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是一份自願性文書,適用於其漁民從事捕撈漁業的所有國家。文本第一部分說明了《國際行動計畫》的性質和範圍、基本原則、並規定了《國際行動計畫》的目標。文本其餘部分說明了緊急行動並確定了促進實施的機制。緊急行動包括捕撈能力的評估監測以及國家計畫的擬定和實施。關於促進實施機制的條文說明了具體的技術合作、國家及國際報告以及糧農組織的作業,確定了應結束建議行動的日曆年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捕撈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
  • 外文名:The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shing Capacity
  • 一級學科:水產學
  • 二級學科:漁業法規
  • 批准時間:1999年6月
  • 時效性:有效
歷史,計畫內容,序言,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

歷史

根據1997年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的共識,1998年糧農組織召集了所有成員均可參加的兩次政府間會議,並擬定了《減少延繩釣漁業中誤捕海鳥國際行動計畫》、《鯊魚養護及管理國際行動計畫》和《捕撈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三個行動計畫。1999年2月舉行的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第二十三屆會議通過了這些國際行動計畫,糧農組織理事會在1999年6月舉行的會議上批准了這些國際行動計畫。

計畫內容

序言

1.在《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及其可持續漁業的總體目標範圍內,世界漁業捕撈能力過剩的問題引起人們日益關切。捕撈能力過剩這一問題尤其大大促成了過度捕撈、海洋漁業資源退化、食物生產潛力下降以及大量經濟浪費。
2.《行為守則》規定各國應採取措施防止或消除過剩的捕撈能力,並應確保捕撈的努力程度符合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漁業委員會在1997年上屆會議上要求糧農組織處理捕撈能力問題。糧農組織於1998年4月15-18日在美國拉霍亞組織了捕撈能力管理技術工作組。隨後於1998年10月26-30日在羅馬舉行了糧農組織磋商會,此前於1998年7月22-24日召開了預備會議。

第1部分

國際行動計畫的性質和範圍
4.《國際行動計畫》為自願性質。它是在《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第2條(d)款所構想的框架內擬定的。《守則》第3條的條款適用於本《國際行動計畫》的解釋和實施及其與其它國際文書的關係。
5.本檔案推動各國對實施《行為守則》的承諾。各國和各區域漁業組織應根據國際法並在有關組織各自許可權範圍內套用本檔案。
6.《國際行動計畫》是漁業養護及可持續管理的一部分。

第2部分

目標和原則
7.《國際行動計畫》的近期目標是各國和各區域漁業組織最好在2003年前、最遲不超過2005年在全世界對捕撈能力進行有效、公平和透明的管理。特別是面臨能力過剩問題的國家和區域漁業組織(其能力有礙長期可持續性結果的實現)首先應努力將用於受影響漁業的捕撈能力限制在現有水平,並逐步減少這種能力。在實現長期可持續性結果的區域,各國和各區域漁業組織仍需要注意避免能力的增長破壞長期可持續性目標。
8.可通過與四項主要戰略有關的一系列行動實現上述目標:
i.進行國家、區域和全球能力評估,加強監測捕撈能力方面的能力;
ii.擬定和實施有效管理捕撈能力的國家計畫並對需要緊急措施的沿海漁業立即採取行動;
iii.加強區域漁業組織並改進區域和全球一級捕撈能力管理的有關機制;
iv.對需要緊急措施的主要跨界、高度洄游和公海漁業立即採取行動。
這些戰略可通過促進執行本《國際行動計畫》的補充機制予以實施:提高認識和教育、國際技術合作及協調。
9.捕撈能力管理應依據《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並考慮下列主要原則和方針:
i.參與:應由各國直接與其它國家合作,或通過糧農組織與其它有關政府間組織(包括區域漁業組織)合作實施《國際行動計畫》。酌情鼓勵各國和區域漁業組織實施《行動計畫》,並將為實施《行動計畫》而採取的行動通知糧農組織。糧農組織將定期提供有關《行動計畫》實施的情況。
ii.分階段實施:應依據國家和區域計畫通過以下三個階段實現捕撈能力管理:評估和分析(初步分析將於2000年年底結束),採取管理措施(將於2002年以前採取初步措施),酌情定期調整這類評估和確定的措施。各國及區域漁業組織應完成這些步驟,並在2005年以前初步落實《國際行動計畫》中規定的補充措施。
iii.總體方針:捕撈能力管理應考慮影響國家和國際水域能力的所有因素;
iv.養護:捕撈能力管理旨在實現魚類種群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遵照預防方針保護海洋環境,儘量減少兼捕、浪費和遺棄,確保採用有選擇性、無害於環境的捕撈方法,保護海洋環境生物多樣性,保護生境,尤其是令人特別關切的生境。
v.重點:重點應是管理已明確存在過度捕撈的捕撈能力;
vi.新技術:捕撈能力管理的設計應考慮在捕撈業的所有領域採用無害環境的新技術。
vii.流動性:捕撈能力管理應鼓勵有效利用捕撈能力,抑制流動性對可持續性的消極影響,並充分考慮其它漁業的社會經濟成效;
viii.透明度:《國際行動計畫》應按照《行為守則》第6.13條以透明方式實施。
10.《國際行動計畫》的實施應依據《行為守則》,特別是依據與提高開發中國家能力有關的第5條,發展它們本身的漁業並參與公海漁業,包括按照國際法規定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參與這類漁業。

第3部分

緊急行動
第1節
捕撈能力評估及監測
捕撈能力的衡量
11.各國應支持國家、區域及全球各級協調一致的努力和研究,更好地理解與捕撈能力的衡量和監測有關問題的基本方面。
12.各國應支持糧農組織儘早於1999年組織一次關於捕撈能力定義及衡量的技術磋商會,並在隨後擬定數據收集及分析的技術準則,注意這次磋商會的結果應為國家、區域及全球各級對捕撈能力和過剩捕撈能力的初步評估提供具體指導。
判斷和確定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漁業和漁船
13.各國應於2000年年底前對國家一級所有主要漁業的漁船捕撈能力進行初步評估,並定期更新這種評估。
14.各國應於2001年以前系統確定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國家漁業和漁船,並定期更新這種分析。
15.各國應在同一時限內進行合作,組織區域一級(在有關區域漁業組織內或酌情與其合作)和全球一級(與糧農組織合作)對跨界、高度洄游和公海漁業的捕撈能力進行類似的初步評估,並確定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區域或全球漁業及漁船。
建立漁船記錄
16.各國應支持糧農組織為漁船記錄製定適當、一致的標準。
17.各國應擬定並保持適當、一致的國家漁船記錄,並規定獲得有關信息的條件。
18.在《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及管理措施協定》(遵守協定)生效以前,各國應支持糧農組織在2000年年底以前按照《遵守協定》中指出的模式建立公海作業漁船的國際記錄。
第2節
國家計畫的擬定和實施
國家計畫及政策的擬定
19.各國應擬定、實施和監測國家捕撈能力管理行動計畫,尤其考慮到不同的資源管理制度對捕撈能力的影響。
20.各國應開發各種手段來系統、準確地監測捕撈能力,定期評估任何與現有漁業資源及管理目標不符的情況。
21.各國應於2002年年底前擬定、通過和公布國家捕撈能力管理計畫,並應在必要時減少捕撈能力,以使捕撈能力與現有資源持續保持平衡。這些活動應以魚類種群評估為基礎,特別注意需要採取緊急行動的情況,並採取緊急步驟處理公認為大量過度捕撈的種群的捕撈能力管理。
22.各國在制定國家計畫時應充分考慮社會經濟要求,包括考慮必須承受減少捕撈能力負擔的漁業社區的其它就業和生計來源。
23.當發現無需國家管理能力計畫時,各國應確保在漁業管理方面以目前的方式處理捕撈能力問題。
24.各國應至少每四年審查一次其國家能力管理計畫的實施情況,以確定提高效率的經濟有效戰略。
補貼及經濟鼓勵措施
25.各國在擬定其國家捕撈能力管理計畫時應評估造成能力過剩的各種因素(包括補貼)對其漁業可持續管理的影響,區分造成能力過剩和無法保持可持續性的因素(包括補貼)與產生積極效果或中性的因素。
26.各國應減少並逐步消除直接或間接造成過剩捕撈能力,因而有礙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性的各種因素(包括補貼、經濟鼓勵措施及其它因素),並充分考慮手工漁業的需要。
區域考慮
27.各國應酌情通過區域漁業組織或安排以及其它合作形式開展合作,以便確保對捕撈能力的有效管理。
28.各國應通過糧農組織或國際安排在促進對捕撈能力有效管理的研究、培訓以及信息和教材製作方面進行合作。
第3節
國際考慮
29.各國應考慮參加與捕撈能力管理有關的國際協定,特別是《遵守協定》和《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和管理的規定的協定》。
30.各國應支持所有區域漁業組織之間按照其程式進行合作並交流信息。
31.各國應採取措施管理其參與公海漁業的漁船的捕撈能力,並酌情與其它國家合作,減少針對已過度捕撈的公海魚類種群的捕撈能力。
32.各國應酌情通過區域漁業組織並與糧農組織合作,改進其漁船對公海以及沿海地區捕撈數據的收集工作。
33.各國應認識到處理下述問題的必要性,即有些國家未依照國際法履行其作為船旗國對其漁船的責任,特別是有些國家對其可能違背或破壞國際法和國際養護及管理措施有關規則的漁船未進行有效的管轄和控制。各國還應支持多邊合作,確保這類船旗國促進區域管理捕撈能力的努力。
34.應鼓勵各國成為區域漁業組織或協定的成員,或同意對其漁船採用這些組織或協定確定的養護和管理措施。
35.各國應在糧農組織的協助下促進交流有關不遵守區域漁業組織和安排按照《遵守協定》第VI條通過的養護及管理措施的漁船的捕撈活動信息。
36.在《遵守協定》生效以前,各國應努力實施該協定第III條的條款。
37.各國應確保在未得到另一國家的明確同意和正式批准以前,不得將捕撈能力轉移到該國管轄區。
38.各國應遵照其作為船旗國的責任,避免批准將懸掛其船旗的漁船轉移到公海,如果這類轉移不符合《行為守則》規定的負責任捕撈。
第4節
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主要國際漁業立即採取行動
39.各國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理急需注意的國際漁業的捕撈能力管理,重點是那些已被大量過度捕撈的跨界、高度洄游和公海魚類種群的漁業。
40.各國應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酌情採取單獨、雙邊和多邊行動,大大減少用於這些資源的漁船能力 ,作為將過度捕撈魚類種群恢復到可持續水平的管理戰略的一部分,除了《國際行動計畫》的其它有關條款以外,應考慮:
i.捕撈已過度捕撈魚類種群的漁船的經濟重要性以及將這些漁船限制在符合種群可持續性及經濟可行性水平的必要性;
ii.採用適當的措施,控制將過剩能力轉移到已充分開發或過度開發的漁業,同時考慮魚類種群的情況;

第4部分

促進實施的機制
41.各國應制定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宣傳計畫,提高對捕撈能力管理的必要性以及調整捕撈能力成本和效益的認識。
科技合作
42.各國應支持與捕撈能力管理有關的問題的科技信息交流,並利用現有區域和全球論壇促進向世界提供這類信息。
43.各國應支持培訓,加強機構,並考慮就與捕撈能力管理有關的問題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財政、技術和其它援助。
報告
44.各國應向糧農組織報告有關其捕撈能力管理計畫的評估、制定及實施方面的進展情況,作為其每兩年度向糧農組織報告有關《行為守則》情況的一部分。
糧農組織的作用
45.糧農組織將按照其大會的指示,收集可能作為進一步分析基礎的各種有關信息和數據,分析旨在確定造成能力過剩的原因,尤其如缺少投入和產出控制、非持續性漁業管理方法以及造成能力過剩的補貼。
46.糧農組織將按照其大會的指示,並作為其正常計畫活動的一部分,支持各國實施其國家捕撈能力管理計畫。
47.糧農組織將按其大會的指示,通過正常計畫資金資助的國家具體技術援助項目並利用為此目的向糧農組織提供的預算外資金,支持制定和實施國家捕撈能力管理計畫。
48.糧農組織將通過漁業委員會每兩年報告一次實施《國際行動計畫》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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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本檔案中的“國家”包括FAO的成員和非成員,如作適當的變動,也適用於除了國家以外的“捕魚實體”。
2.在本檔案中,“區域”酌情包括分區域
3.對削減捕撈能力的要求,在不同的漁業之間存在差異,例如,對大型延繩釣漁船隊提出削減20-30%(捕撈能力技術工作組,1998年4月15-18日,FAO漁業報告,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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