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定額掌握貸款

按定額掌握貸款是銀行對實行流動資金定額管理的企業,以定額為基礎劃分和掌握貸款的方法。其基本內容是: 銀行以核定的企業流動資金定額為界限,劃分貸款種類。對定額內的流動資金需要,根據不同的流動資金供應方式,分為兩種情況:(1) 財政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只撥給企業定額流動資金的一部分,作為自有資金,不足定額的部分,由銀行發放定額貸款; (2) 銀行按流動資金定額發放定額貸款。對由於季節性、臨時原因引起超過定額的流動資金需要,銀行發放超定額貸款。定額貸款按批准額度一次發放,由企業長期使用,在沒有重新核定流動資金定額以前,不作變動。超定額貸款在批准信貸計畫範圍內,根據合理的需要逐筆核實貸放,到期收回。按定額掌握貸款的方式,基本上適應我國過去三十多年來的經濟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的需要,對推動企業實行流動資金定額管理,促進企業合理的節約使用資金,保證生產、流通計畫的完成,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這種掌握貸款方式也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陷: (1) 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核定一次多年不變,難以適應生產發展和情況的變化: (2) 由於種種原因使定額的核定缺乏真實性。影響銀行以定額為基礎管理貸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只控制貸款餘額,不控制周轉速度,不利於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流動資金使用效益。隨著我國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統一由銀行管理決定的精神,從1983年下半年起停止了按定額掌握貸款的方式,改為按銷售收入資金率 (或銷售成本資金率) 掌握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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