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固定資產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金額等於“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科目期末餘額減去“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期末餘額。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置的一組資產。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並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0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將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或者該處置組是這種資產組中的一項經營,那么在處置時,應將商譽一併衝掉。

確認條件,折舊計提,持有待售,待售條件處理,

確認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定;
(3)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折舊計提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持有待售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契約中產生的契約權利。

待售條件處理

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但後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並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後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再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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