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

招警考試

招警屬於公務員考試的一種,招錄通過後即是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待遇。招錄過程除了體能測試和按警察標準體檢這兩個環節,其他幾乎與普通公務員招錄一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警考試
  • 性質:大專
  • 特點:體能測試和按警察標準體檢
  •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含義,錄用條件,招錄原則,招錄過程,體檢標準,

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規定,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公務員局批准,警察系統面向社會公開考試招錄各類警察的一種招考形式。

錄用條件

(一)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6,報考學歷要求大專或本科【同等學歷】,因地區差異,要求有差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我國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招錄原則

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在錄用計畫範圍內,根據畢業生報考職位,按照筆試、面試成績和體檢、考核與政審等情況,擇優錄用。

招錄過程

(一)筆試
筆試一般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和公安基礎知識,有的地方只考其中兩門(如重慶、廣東),江蘇省通常考《公安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浙江等地則加考“心理測評”。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和公安基礎知識滿分均為100分。公共基礎知識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寫作與處理、時事。公安基礎知識包括公安基礎理論和公安業務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與普通公務員考試同一份試卷。
需要注意的是,准考證在招錄所有環節都要求出示,要保存好,最好複印多幾份。
(二)資格審核
筆試通過後,需要審核考生的准考證、學位證等檔案;在確認考生符合崗位報考條件後,會給考生體能測試通知,上面寫有體測的時間、地點。
(三)面試
根據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辦法,主要考察應試者的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人際合作意識與技巧、求職動機等。滿分為100分。具體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面試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部分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加試專業技能。滿分為100分。加試專業技能的職位面試成績=結構化面試成績×60%+實際操作技能成績×40%。
穿著莊重即可,不必打領帶,西裝黑外套,甚至不是西裝也行。最保險的穿著是白襯衫黑西褲皮鞋。
面試前,同一職位的考生們會在同一組,手機上交後,由帶隊的工作人員統一抽面試室,然後個人再抽面試順序號,再被帶到等候室。
面試時,背包放外面凳子,自己進去面試,桌面有錄音筆。面試內容和普通公務員一樣。
面試後,到候分室。由於成績要半小時才出,所以順序號前幾名還在等,可以看到他們的面試分數。
總成績計算辦法
總成績=筆試成績÷2×60%+面試成績×40%。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有一項不滿50分的不予錄用。
(四)體能測試
體能測試分為摸高、4x10米折返跑、男1000米(女800米)三個項目。測試非競爭性,及格就能通過,而且要求不高,幾百人可能只會有3、4個人不及格。全程進行錄像以及考生簽字確認結果。摸高有一次當場複試機會,折返跑有一次試跑機會,長跑則既沒有複試也沒有試跑機會。
每及格一項就會有一個蓋章和簽名,合格者進入下一環節。
(五)體檢
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員。體檢的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體檢表寫明是警察標準。
體檢存在“復檢”和“進一步檢查”兩個概念。復檢是體檢數據不及格,再檢查一遍。進一步檢查是醫院不確定體檢結果不合要求是院方的差錯還是考生的問題,隔一周左右通知再去醫院進行更深入的體檢,譬如心電圖項目會換成心臟彩超;這類考生在進一步檢查之前,名字不出現在體檢結果文檔上。如果在文檔有名字且顯示不及格的考生,則直接出局。
(六)政審、公示和錄用
體檢合格的人員,進入政審階段。由於名單要上報省公安廳審批,所以時間比普通公務員長,可能達2個多月。
政審完畢後,在人社網進行一周的公示。
公示期間也沒問題的話,予以錄用,陸續辦理調檔,入職等手續,靜候報導通知。

體檢標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紋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B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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