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

拘提是機關基於一定訴訟目的,強制將刑事被告人押送至一定處所的措施。

司法,拘提,

司法

日本稱“勾引”。按舊中國國民黨政府刑事訴訟法規定,

拘提

不僅對被告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以適用;對無一定住所的,在逃或有逃亡可能的,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可能的,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法定刑之罪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重大的人,可不經傳喚而直接拘提。此外,對於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民事、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也可拘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沿用“拘提”這個詞,但在性質和適用範圍上有嚴格限制,即對於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拒傳不到的被告人,經檢察長批准後才可拘提。五十年代後期改用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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