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所

拘役所

拘役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專門關押被判處拘役刑罰犯人的場所。在我國被判處拘役的犯人,應送拘役所執行。附近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送就近的監獄、勞改隊或留在看守所內執行。對留在看守所執行的拘役犯,也應與未決犯分管分押;凡有勞動能力的,都要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對他們進行認罪伏法教育。拘役所由公安機關管轄,由所長和一定數量的幹警組成,設若干職能機構。

但是全國的拘役所都在2005年後由公安部發文統一取消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拘役所
  • 取消時間:2005年
  • 改革:併入看守所
  • 地位: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內容,時間,

內容

公安部關於做好撤銷拘役所有關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96號)
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刑罰,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和任務。但是,長期以來,拘役所設定極不規範,缺乏執法和管理依據,並且基礎設施條件差、安全係數低,影響了拘役刑罰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由於被判處拘役罪犯的數量相對較少,單獨設定拘役所難以形成關押規模,致使拘役所普遍以關押留所服刑罪犯為主,名不符實。為全面規範對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執行工作,公安部決定,撤銷拘役所,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撤銷辦法
摘掉現有拘役所牌子,人員、編制等原則上併入當地看守所。其中,地(市)級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月均押量在100人以上,具備較好羈押監管條件的,可以改為看守所。基礎設施條件符合《看守所建築設計規範》和《看守所建設標準》要求,並有駐所武警的,可以同時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只能關押留所服刑罪犯。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妥善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進度以及各部門的職責,充分考慮並妥善解決可能出現的機構設定、人員安置、改建、擴建等問題,確保這項工作穩妥、順利進行。合併到看守所的拘役所原有警力全部併入看守所。
(二)加強工作指導。各級公安機關監管業務指導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導看守所做好管理工作的銜接和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安置等相關工作,防止發生事故,確保全全。要圍繞對被判處拘役罪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安全防範和執法管理水平,保證拘役刑罰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三)抓住機遇,加強看守所基礎建設和經費保障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以此為契機,主動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申請專項經費,改善看守所的基礎設施條件,調整在押人員經費標準。需要新建看守所的,要儘快立項並啟動建設工作。沒有駐所武警的看守所,要立即報告省、自治區政府,申請兵力。
(四)按時完成撤銷工作。各地撤銷拘役所的工作應於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於 2006年5月15日前將具體實施情況報公安部。
公安部

時間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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