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條

拉皮條

拉皮條是一個漢語辭彙,拼音是lā pí tiáo。一指從中牽線,拉攏男女搞不正當關係;二指一些不正當交易中的中介人,在國外很多從事賣淫中介的人的工作稱之為拉皮條。貶義詞,引申為一些非正常關係的,為了達到目的,不能在公開場合、正常途徑解決的,而通過一些歪門邪道,暗中操作,通過中間人,甚至是通過多箇中間人才能與特定人的接觸,達到某種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皮條
  • 詞性貶義詞
  • 含義:非正常的交易關係
  • 拼音:lā pí tiáo
詞語釋義,出處,各地典故,相關刑法處罰,

詞語釋義

典故:實夫方知是拉皮條的,笑置不理。清·韓邦慶《海上花列傳》第15回
釋義:從中牽線,拉攏男女搞不正當關係。
用法:作謂語、定語、賓語;用於口語
示例:你他媽少給我亂當紅娘,拉皮條你歲數還小點。王朔我是你爸爸
另一種含義:也指一些不正當交易中的中介人,在國外很多從事賣淫中介的人的工作稱之為拉皮條。

出處

拉皮條的出處。清朝時期,北京有個皮條營,是當時著名的紅燈區。人力車夫經常會在周邊地區攬活,嫖客們上了車,去皮條營去做這皮肉生意。久而久之,專在這周邊轉悠的人力車夫就被稱為拉皮條的,再到後來,被引伸到替妓女拉客的掮客身上,拉皮條於是變成了專用名詞。
而現在,又把拉皮條繼續引伸到在非正規渠道、非正常關係,為了謀取某種不法利益,從中牽線搭橋的行為。從事這種行為的人叫皮條客
拉皮條通常會得到一些好處。在行政關係,隸屬關係,在國家和法律、規章規定中,不能有經濟利益摻合在裡面,可是在這個以利益為主體的社會中,無處不存在利益關係,雖然明文規定,不能以經濟利益來衡量某項事實,但很多實際上在行政關係、隸屬關係中都慘合著利益關係,穿插著經濟利益。在不能直接、公開、公平、公正的場合,在規定可上可下的時候,在領導或有權的人不能以最佳效能處理問題的時候,皮條客起了很大的作用,拉皮條有了很大的空間。皮條拉成了,雙方都得到利益了,皮條客也會從中得一定好處。
拉皮條有時也會有一定的風險。拉皮條也不是都是一帆風順的,有些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事情的過程中會投下魚餌,甚至更大的經濟價值的財物直至現金賄賂,可是到頭來,事情沒有辦成,皮條客會承擔這方面的經濟損失的責任,“偷雞不成反蝕把米”。還有介紹賄賂罪的嫌疑。
就是介紹人家賣淫咯,是妓女和嫖客的中介
皮條客也就是老鴇拉皮條
“拉皮條”的名詞,只限於姘頭搭角的結合,正式夫妻就不能適用,譬如有人請你去做媒人,你若對人家說:“我來替你家千金小姐‘拉皮條’。”那你就要吃了巴掌回來。
用皮條代替紅繩以牽合男女,照理應該永諧白頭,不會拆散鴛鴦了,誰知結果適得其反,凡用“拉皮條”方法結合的男女,最容易“拆姘頭”,這是什麼緣故呢?

各地典故

據滬語研究家說:“拉皮條”一共只有三個字,倒有兩字寫白了,“皮”字應從“屍”從“穴”(音比平聲),“條”字應從“屍”從“吊”(音刁上聲),這兩字的發音與“皮條”相似,所以才會以誤傳誤的讀別了。
從“穴”的是女性器,從“吊”的是男性器,“拉皮條”者,將兩種性器拉攏在一氣也。如此注釋,則“拉皮條”的意義不必詳解,就能恍然大悟。
有人駁道:“是北語,上海人無稱男性器為‘吊’者,此說恐不可通。”
滬語研究家辯道:上海的下流人常伸中指示人曰:“儂懂張北鳥!”此“鳥”字應作“的奧”切,是即“吊”也;“北”非東南西北之北,此系寫不出的土音字,意與“撅”字同,例如“撅屁股”,上海人叫做“北屁股”,那么“北鳥”是什麼意思?請讀者自己去想罷。
因此證明“拉皮條”確係讀別了音的上海話,這是毫無疑義的了。

相關刑法處罰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概念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穿針引線、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由此不難看出,介紹行為有其自身質的規定性。既不同於引誘,又與容留有異。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或者告知嫖客何處有賣淫服務等,均可認定為是介紹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條文: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