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變

折變是宋代政府將稅法規定的徵收內容改為徵收其他財物的制度。各代都有此類制度規定,只是名稱略有不同。宋代夏稅雖規定以錢計征,但徵收時往往轉折實物繳納。折變名目繁多,或以錢折麥,或折絹之後再折麥,反覆折納。如西蜀初稅錢300,折絹1匹,宣和時,絹1匹折草百50圍,草1圍估值150錢,於是征錢300,折變之後輸納多達20000餘錢。又如以絹折錢,以錢折麥,絹較之錢,錢倍於絹,以錢麥較之,麥倍於錢,負擔增加。百姓對此不勝其擾,稅收負擔成十倍百倍增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變
  • 外文名:Photorefractive
  • 拼音:zhé biàn
  • 屬於:詞語 
釋義,概述,

釋義

詞目:折變
拼音:zhé biàn
基本解釋
[sell off]〈方〉∶變賣;出賣實物,換成現款
把衣物折變了抵債
詳細解釋
1. 宋 代謂所徵實物以等價改徵他物。
王安石 《乞制置三司條制》:“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宋史·食貨志上二》:“﹝賦稅﹞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需,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2. 變賣。
紅樓夢》第七二回:“ 旺兒 媳婦笑道:‘那一位太太奶奶的頭面衣裳折變了,不夠過一輩子的?’”

概述

宋賦稅輸納辦法之一﹐實際上成為一種加稅名目。
征科賦稅有固定物品﹐官府根據一時所需﹐變而取之﹐謂之折變。按照規定﹐折變並用平估﹐使其值輕重相當﹐且以納月上旬時估中價準折﹐實際上卻往往增取其值﹐虧損人戶。如納麥在六月﹐州縣遂串通市司於五月中先減麥價﹐僅留三四分﹐待科折已定,即頓增價。
大觀二年(1108)﹐京西路以鹽錢﹑雜錢折變物料﹐孟州溫縣小麥實價每斗為錢一百二十文,而折變只作五十二文;潁州汝陰縣(今安徽阜陽)實價一百一十二文﹐折變只作三十七文。陝西路糧價,大觀四年已數倍於往昔﹐折變卻仍用熙豐之價﹐致使稅戶陡增六七倍之賦。按照規定﹐折變物色數額,須於起納前揭榜曉示﹐實際上卻往往臨時變更﹐反覆紐折。
如應納現錢﹐即小估價值令納綢絹﹐又以綢絹之值折納絲綿﹐復將所納絲綿回納現錢﹔以絹較錢﹐絹倍於錢﹐以錢較綿﹐錢又倍於綿。反覆紐折﹐輾轉增加。南宋初﹐兩淮州縣一畝地的賦稅﹐經過紐折竟高達四五斗﹐為正稅的四五倍以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