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抗解問題,是指問題本身和
解決方案都無法明確界定的問題。這一概念最早由徹奇曼提及,由里特爾和麥爾文·韋伯於20世紀70年代在研究城市規劃時明確定義並系統闡述。這類問題無法清晰界定、依靠專業技術不能解決,且其抗解性在於問題設計多元利益主體和不同價值觀、沒有根本原因和最佳解決方案。
學者基本認同這類問題客觀,也有學者認為抗解問題這一提法並不完全恰當,試圖提出替代性概念,如拉塞爾·阿克夫的“混沌問題”(mess problems)、羅伯特·霍恩的社會混沌問題(social messes),不過學術界廣泛接受抗解問題。
特徵
里特爾和韋伯從
公共問題目標形成和問題界定兩個維度,歸納出了以下十個特徵:
問題沒有確定的形式;
問題沒有終止規則;
解決方式只分好壞,難辨對錯;
解決方式不可直接或最終檢驗;
每個問題都必須一次性解決,沒有試錯機會;
不具有可列或清晰界定的潛在解決方案集;
每個問題從根本上都是獨一無二的;
每個問題都能被看成另一問題的表征;
問題表現出的紛爭有多種解釋,而解釋方式的選擇決定解決方式的性質;
規劃者沒有犯錯的權利。
以上特徵受學術界認可,不過後續研究者也做出了多種簡化嘗試。
引用示例
資源
環境承載能力與
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是人地關係的科學表征,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的全流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常認為,通過在內在機理、評價方法和實踐套用等環節開展“雙評價”的科學邏輯、技術邏輯和套用邏輯研究,明確承載力和適宜性的科學本質和內在機理、評價指標選取和集成方法、評價結果套用規則等,逐步完善“雙評價”的理論體系、技術體系和套用體系,就可以提高“雙評價”在支撐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但國土空間規劃面對的人地系統具有複雜的時空動態變化性,從而導致
國土空間規劃成為一個抗解問題。